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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一)设立行政性的专司反垄断执法机构
  在反垄断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专司反垄断的机构。美国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台湾有公平交易局,而且在2005年台湾公平交易局被评为全球最佳执法团队,其执法的公正性毋庸质疑。我国许多学者都认为反垄断法有效规制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的关键,是明确执法机关,建立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关。但建立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执法机关,此建议有理却不现实。(10) 笔者赞同这一说法,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独立的、权威性较强的行政性的专司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在国务院总理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垂直管理,地方不按行政区域设置,可借鉴中央银行的做法。其主要职权有:(1)调查权。由于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确定需要有大量事实与数据作为依据,因此执法机构必须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包括根据某些迹象主动调查行政垄断的活动情况,根据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行政垄断的表面证据充分调查。调查的方法可以包括询问行为人、嫌疑人、当事人和证人并索取证据,查阅、复制可能与行政垄断行为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2)行政强制权。为防止有关证据灭失或便于以后的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执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被赋予包括查封、扣押与行政垄断行为有关的证据或财产等行政强制权。(3)监督权。即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监督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则的实施。(4)行政裁决权,即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反垄断案件进行裁决。
  将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的性质定性为行政性而非司法性主要理由是:第一,现代各国的行政权都有扩张的趋势,我国历来都有运用行政权的传统,运用行政权较之司法权更得心应手。第二,虽然我国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但法院的人、财、物全掌握政相对人或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行政垄断的表面证据充分调查。调查的方法可以包括询问行为人、嫌疑人、当事人和证人并索取证据,查阅、复制可能与行政垄断行为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2)行政强制权。为防止有关证据灭失或便于以后的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执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被赋予包括查封、扣押与行政垄断行为有关的证据或财产等行政强制权。(3)监督权。即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监督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则的实施。(4)行政裁决权,即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反垄断案件进行裁决。
  将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的性质定性为行政性而非司法性主要理由是:第一,现代各国的行政权都有扩张的趋势,我国历来都有运用行政权的传统,运用行政权较之司法权更得心应手。第二,虽然我国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但法院的人、财、物全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某些情况下,法院不得不听从党政机关领导人的指令,特别是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垄断时,很难保证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二)建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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