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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3、阻碍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行政垄断通过“条块分割”和企业差别待遇制等行政手段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自然难以期待出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
  4、培育、扶植并保护经济垄断(这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而言)。少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采用行政手段,违背市场规律,强制促成企业的合并、重组以及订立垄断协议等,组建了一批集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于一身的行政性公司从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护了经济垄断。(8)
  (二)行政垄断的本质
  行政性垄断首先也是一种经济垄断一经济上的、经济领域的、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而不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为目的。(9) 只是这种经济上的垄断实现的原因是行使权力的结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企业所能直接做到的。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而运用于市场关系中,从而实现行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它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本质同样是经济垄断,行政权的介人是垄断力力的来源。在既定的相关市场上,行政权力的来源是唯一的,因而行政垄断主体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在限制竞争的效果上,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表现也没有区别,即同样使得在即定的相关市场上,形成一种垄断状态。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对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消灭、限制了竞争,而且行政垄断有比经济垄断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法律的理念早已是从“身份转入契约”,法律规制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不能因为身份不同而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这样一方面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执法、守法,另一方面从理念上把我们带回了身份社会。因此,反垄断法不能因为有掌握行政权的主体的参与,而不对行政垄断进行调整。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建议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本质都限制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都是和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前面分析了反垄断法应该毫不例外的规制这两种垄断的形式,为了统一立法,便于执法,因此,本文以下将对反垄断法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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