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大都都有自己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笔者认为这些定义中似乎都存在这样一个共同的不足,即对行政垄断主体的界定过于狭窄。现代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普通行政,其中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公共组织行政、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和其他公共行政等五大类。普通行政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的行政、民营非赢利社会服务组织的行政以及其他普通行政等三大类。行政垄断,从垄断权来源上看,是由于行政权而产生的垄断,因此,这种行政权不仅包括行政法上的国家行政权,还包括任何能产生垄断的行政性权力,也就是说,不管是国家行政还是其他公共行政,只要能造成垄断结果的行为都是一种行政垄断。鉴于此,笔者试图描述一下行政垄断的定义:所谓的行政垄断,是指因滥用行政权而产生的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或因此达到的一种状态。其主要特征为:1、行政垄断的主体是享有行政权且通过行政权的滥用而实施垄断行为或使某一市场达到垄断状态的任何人。2、行政垄断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和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3、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行为或状态。行政垄断是通过滥用行政权而造成的,所谓的滥用其实是无法律依据的、即缺乏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为依据或者同国家法律相抵触因此是非法行政行为。 (7)因此,行政垄断不应存在所谓的合法与非法之分。
二、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不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还是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都是一种赤裸裸的、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进行的掠夺性腐败,行政垄断不仅完全具有经济垄断导致消灭、限制竞争的后果的因子,而且其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经济垄断的危害性。不消除行政垄断,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 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1、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的统一、开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然而行政垄断的实行己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木障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行政权较国家行政相对弱小很多,其产生的垄断行为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但这并不排除其实是垄断行为的正当性。比如某高校领导要求其下面学院招待来访者必须到某一家宾馆,否则不予报销,很显然,这是一种行政垄断行为,只不过其主体是事业单位,它对其他宾馆的公平竞争同样构成破坏。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单位组成的,如果对此不加以规制,那么,不说全国,就是一个小地区都将分割为许许多多的小市场。
2、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或在于为本组织创收或为个人牟利,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将大量的费用用于行贿,尤其是要取得行政垄断的庇护。这就必然产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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