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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人的权利行使和保护

  第三,应该将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和弱者利益的维护有机地统一起来。配偶一方成为植物人,另一方最基本的婚姻权利应该得到保证,而作为植物人,其最大利益是有人监护,他(她)此时需要的是一个能真心待他(她)的人,而不是爱人。因此,保护植物人的最大利益就是让他(她)得到最为充分的扶养。很显然,原配偶对植物人一方负担扶养义务,有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植物人的利益。
  三、植物人的生育权利
  (一)植物人生育的伦理争议
  如果植物人的心跳和脉搏等一切正常,那她腹中胎儿的存活就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如果生产成功,婴儿健康生存的可能性很大。我国曾有多例这样的病例,在母亲成为植物人完全失去知觉的情况下,生出的婴儿依然健康、正常。根据美国康涅狄格大学医学中心的调查,自1997年以来,美国至少有9例处于昏迷状态的妇女生下小孩。在我国,2000年4月16日,深圳一女子被人勒颈昏迷百日后,在植物人状态顺利产下一个健康男婴;2002年,浙江一位23岁的女性植物人,在脑死亡7个月后,产下一个1700克的男婴;台中一女子在发生车祸后,成为植物人,后顺利产下一健康女婴。[8]但是,由此也导致了植物人生育权的诸多争议。如美国的苏珊案件,丈夫为了保住他们爱的结晶,历尽艰辛要维持妻子的生命,让妻子的妊娠持续下去,直至产出婴儿。但成千上万的美国市民通过网络和电话讨论苏珊该不该生下胎儿。一种观点认为:女性不是生育机器,让一位毫无意识的母亲生育子女,无论对大人还是将来出世的孩子都是十分残忍、不负责任的做法。另外,如果维持她的生命仅仅是为了生育孩子,那么对于女性来讲,毫无人性道德可言。因此,美国女权主义者首先掷出振聋发聩的反对意见。但也有观点认为:孩子是母亲生命的延续,作为自愿怀孕的母亲毫无疑问希望孩子诞生,因此,母亲虽然成为植物人,但她的愿望应当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二)植物人生育的立法缺失
  植物人该不该生育孩子,植物人是否享有生育权,是植物人法律问题面临的又一个难题。通常,植物人生育纠纷有以下情形:第一,婚后怀孕,一方成为植物人,植物人一方的父母与另一方关于胎儿出生的争议;第二,未婚先孕,一方成为植物人,植物人一方的父母与另一方关于胎儿出生的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规范尚属空白。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扬提出:“植物人生育问题,可以参照《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他分析说,呈现植物人状态大体由于外力刺激以及遗传疾病两种原因,对于由于外力刺激出现植物人状态的病患来说,不应一味剥夺她的生育权,但由于抢救治疗过程中的用药以及营养供给不足等原因容易造成胎儿畸形,家属应冷静考虑是否生育;对于由于遗传疾病导致出现植物人状态的病患来说,根据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应如同“禁止近亲结婚”一样纳入立法层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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