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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人的权利行使和保护

  2.植物人作为被告
  如果植物人是作为被告而被提出离婚诉讼,由于当事人一方植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必须要有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代理诉讼;如果法定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依法可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事实上,这种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并不意味着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人有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仅意味着他们是为了维护植物人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他们仍无权代替植物人作出是否离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他们的代理是诉讼程序上的代理,而不是实体法上的代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权的问题。
  (四)植物人离婚后的监护
  植物人离婚后的监护原则上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原配偶负有一定的扶养义务。一般人离婚后,其与原配偶的人身关系依法解除,原则上相互不再负有监护、扶养的义务,但植物人离婚有其特殊性,因此,原配偶应当负有一定的扶养的义务。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植物人往往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为我国婚姻法的绝对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而被解除婚姻关系。绝对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虽然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的实现,维护婚姻的自然属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植物人的婚姻权利,法律必须为其所受的伤害寻求婚姻权以外的其他的补救,而最好的补救就是原配偶经济上的救济。
  第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2条、2001年《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1款以及1984年《关于适用民法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我国也确立了离婚后扶养制度。离婚后扶养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将陷入经济困难而他方又有能力提供援助的情况下,后者对前者所承担的援助义务。近现代各国立法都有相似的制度规定,如1973年的英国《婚姻诉讼法》第23条第1款,《德国民法典》第1572条,《日本民法典》第768条、《法国民法典》第238条等。离婚后扶养制度符合婚姻是终生的、永久的结合之要求。尽管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终止,但并不等于当事人在结婚时或再婚时已经不再认为婚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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