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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其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因此,拆迁补偿安置也应参照该规定办理。实行产权调换的,一般无争议,继续由职工个人享受有限产权。实行货币补偿的,如购房已满五年,原则上,该房屋的补偿安置权应归职工个人享有。未满五年的,该房屋的补偿与当时购房成本之间的差额,由单位和个人按份共有,实践中,对单位不主张权利的,也归个人所有。
  再次,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使用、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住满五年后可以进入市场。遇到拆迁时,采用产权调换的,一般争议不大,有的地方则要求购房者付清标准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采用货币补偿的,补偿金与当时购房的标准价之间的差额,按产权比例在单位和个人之间分配。实际操作中,考虑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一般都采取让利政策,按标准价与购房时的市场价之差归单位,其余归个人的办法处理。
  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深入,城镇公房出售的工作已经完成,房屋的有限产权也将成为历史名词。
  6、出租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有许多房屋虽不符合房屋租赁的要件,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表现为:一是虽有租赁协议(或房屋分配单),但没有租赁期限。由于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使用人也定期交纳租金,对此应以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大量的公有房屋中)。二是虽然没有租赁协议,但定期交纳租金,这是典型的实事租赁行为。三是既没有租赁协议,也不交纳租金的。对于这些事实上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
  拆迁租赁房屋时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二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拆迁租赁房屋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等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表面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是关联的,所以在处理两个法律关系时应当一并考虑。依法拆迁是合法行为,是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被拆迁人有权获得补偿,承租人有权获得因为解除合同而造成损失的赔偿,为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拆迁补偿和解除合同的补偿应当一并考虑,因此,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设置了限定条件,在获得货币补偿之前必须对承租人进行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能与承租人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就不能获得货币补偿。当然,因解除合同而使被拆迁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在拆迁补偿中包括。比如,被拆迁房屋用于租赁进行饮食经营,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拆迁补偿中,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付这种装修的损失进行补偿。在实践中应当防止三种错误倾向:一是要求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两份;二是被拆迁人承担了对承租人的赔偿而没有获得拆迁人相应的补偿;三是承租人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四 制定合理的房屋用途认定标准,正确认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解决好房屋用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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