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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2、被司法机关查封房屋的拆迁问题:
  在拆迁实践中,作为拆迁人应当努力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要摸清楚被拆迁的房屋是否已被法院查封,是否已被设定了抵押,是否存在着租赁的情况,等等。如果发现已被法院查封的,一般应当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将补偿款存放到拆迁主管部门,以等待法院的最后执行。
  3、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对企业所有的房屋拆迁,正常情况下,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与一般房屋拆迁并无不同。复杂的情况产生于企业改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有计划地从一般工商企业中退出,使一些企业的资产出现了多元化。一些小型工商企业被出售,国有商业企业为主的局面被私营商业企业为主所取代。导致被拆迁房屋补偿的权利主体也出现了多元化。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
  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经营权在所有权之外,成为新的拆迁补偿对象,经营权人成为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协商内容产生了很大影响,发生了很大变化。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经营权人列入安置对象中加以考虑,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对此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将补助费更正为补偿,这就将经营者列入了补偿主体的范围。二是取消了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这个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引起停产、停业就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改变是对经营权也属于补偿对象的确认。
  (2)拆迁可能成为困难企业改制的契机,必须灵活进行
  目前,国企改制的最大困难是改制成本资金的筹措,而拆迁补偿为困难企业改制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有先后的顺序。根据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优先支付的应当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医疗费等,其次才是其他开支。这是因为不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改制就难以成功。
  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产权明晰,特别是实行了私有化的企业,产权从抽象的社会公有到股东公有,其利益关系更加明确。企业的决策者面对拆迁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补偿方式,不同的企业将有不同的选择,即使是同一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择。
  拆迁人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改制企业接触,要注意其机制变化带来的灵活性,要准备多套方案。而企业面临拆迁时,要灵活选择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式,将拆迁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来考虑,利用拆迁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经营方式、品种、范围和体制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调整。这样,可以减少或预防纠纷的发生,减少房屋拆迁和改制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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