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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上述两条拆迁途径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征用,否则,在集体土地上所进行的任何开发和建设都是非法的。因为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我市2002年在机场路附近进行的拆迁活动,之所以遇到了前所却未有的困难,诉到法院的案件至今不能下判,就是因为集体土地未经审批征用,有关部门就颁发了拆迁许可证,且已拆迁完毕。
  我省规定地上的附着物即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这与国家拆迁条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它是基于拆除地上附着物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异地迁建作出的规定。实际上,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拆迁农民的房屋,再安排宅基地由农民迁建的办法,鉴于城市郊区土地资源的紧缺和不可再生,已经不能再继续了。从有利于被征土地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解决和权益的维护考虑,在征地过程中,应采取先办理征地,后实施拆迁的程序,来规避拆迁条例的适用障碍,以满足《拆迁条例》的管辖权规定。
  三 慎重处理权利受限房屋的拆迁问题。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房产的权利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在一般用途的房屋中,会出现因某种法定原因使原有房屋所有权受到限制的特殊情况,如因借贷而设定抵押,会使原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受到限制;因法院查封而使原房屋权利受限;因企业改制而使原有房屋所有权受限;因房主下落不明而被代管;因房改取得的产权不完整;因家庭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引起产权人变化的特殊情况等等。对这些权利受限的房屋进行拆迁,必须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处理,否则可能导致拆迁违法。
  1、抵押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是企业或个人取得资金的常用手段。这类房屋在拆迁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将加入到拆迁法律关系中来,否则抵押权将受到侵害,所以,抵押房屋的拆迁纠纷便具有一般房屋拆迁活动所不同的程序和特点。
  所谓抵押房屋,就是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所有或经营的,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由被拆迁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房屋。以房屋作为抵押,是担保方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其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房屋拍卖或变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特点,一是所有权受到限制:房屋一经抵押,该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就受到限制,突出表现在处分权的限制上。按照所有权制度,所有人对房屋拥有处分权,而抵押之后,就不得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由此影响到拆迁活动中对房屋补偿安置的权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被拆迁人不得擅自作出处分。二是抵押权依附于债权:由于抵押房屋的目的是确保债务的履行,该债务应当是合法存在的。如果该债务消失,而被拆迁人的房屋上的抵押义务也随之消失,抵押权人不得限制原抵押物所有人的处分权。三是抵押权须依法设立: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屋抵押作为债的担保,经常是以双方立字为据,忽略了抵押登记制度的存在,因此产生抵押权的瑕疵。在拆迁实践中,常有合同约定的抵押房屋被拆除,补偿完毕后,债权人才得知消息,因而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纠纷。四是抵押房屋的性质变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多为私房,而近年来,这种性质发生了逆转,企业用房占抵押房屋中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企业效益下降的范围越来越广,一旦拆迁,就会出现补偿金是优先安排职工还是偿还债务的矛盾,确实很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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