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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评《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

  四、展望:民间法的发展前景
  “民间法有什么发展前景”一部分是《民间法》在结束了对民间法现状的分析后,对其“远景”做出的预测。民间法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法对其态度和国家法的普及程度。
  承接上文,田成有首先用实证性的语言描述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对峙及二者的互动。如前所述,民间法与国家法属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体系,有着不同逻辑体系,二者的存在背景、正义观念都是不同的。由于地方性差异与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不契合,国家法律供给与农村实际需求的不契合,来自民间的知识传统与国家法知识之间的不契合,以及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不契合,民间法与国家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冲突和对峙,但是,由于民间法与国家法在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又使二者存在着互动的可能性。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民间法有其自身的价值,而且,由于国家法自身的不足,也为民间法的长期存在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中国需要进行法治建设,其内容绝大部分是从西方移植的现代法律体系,因此,这又使民间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不得不仅仅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发挥作用。
  此处,《民间法》主张法治建设中要在观念上正视中国法治多元化的现状,提倡国家法吸纳民间法的一些好的做法,并在事实上以公正和便民为基本方式,以缓解二者的矛盾。
  最后,《民间法》以国家法会在乡土社会中取得成功的观点结束全文。其内容是如何进行法治建设,在此不再赘言。但是,在此处,不难看出,作者用将近二十五页、几乎占了这由四节组成的一章的一半篇幅来讲国家法如何取得成功,其重心并非是民间法的“路”,而更像是国家法的“路”。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田成有提到要国家法吸收民间法的合理内容,但其的基本观点仍然是要在民间推行国家法,使“乡土社会”中的人们从思想上建立现代的“法治”观念。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是否可以认为是“消除”民间法观念呢?
  在民间法的发展前景中,田成有认为国家法应该深入农村社会,在乡土社会中建立现代市民社会以及国家法的理念,“建立契约国家,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以此达到国家法渗透如乡土社会的目的,《民间法》认为,在未来的发展中,这是一个应该经历的过程。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法要吸收民间法,使二者更好的相互融合。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还有一个疑惑,那就是,国家法究竟能否很好的吸收民间法?田成有一直在强调国家法要吸收民间法好的内容,充分利用本土的法治资源,但我们可以看到,这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程序上”的而并非真正的吸收(这正是下面要讨论的),而如何真正的吸收民间法的一些“实体”内容方面,田成有的论述并不多,似乎《民间法》也没有找出什么十分合适的方法。
  关于民间法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民间法》在多处以简易的方式作为国家法吸收民间法的体现形式。的确,在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不一定是仅仅采取在法院中审判的方式,可以通过各种形式。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各种简易的形式并非是民间法所包含的内容。关于国家法律的普及,采取一些简易的方式和方法,恰好不是“民间法”的方式,而是使国家法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使国家法逐渐进入乡土社会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法律的普及和实施是没有什么“民间法的”或是“国家法的”方式的,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一致也好冲突也罢,恐怕都不是体现在二者如何实现这一层面上,最大的问题在于二者理念上,也就是“实体”上的不同。那么,这些方式也就不宜作为国家法应该吸收民间法的依据。《民间法》认为不诉诸法律便是民间法的方式,并举了调解的手段,这充其量只能说是“民间”方式,非“对簿公堂”的方式,而利用这种方式来推行国家法,怎么也说不上是“民间法”方式。同时,田成有举了日本“小司法”的路线等例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方式几乎是“世界通用”的,那么,又怎么能说是中国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呢?《民间法》离开民间法而谈民间,把民间与民间法归为一类,称其为“中国本土法文化”这也是值得商榷的。而对于真正国家法与民间法内容相互融合的例子,作者似乎没有给出。
  对此,笔者认为法律观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变化,往往具有滞后性,尤其是对于农村的一些习俗,例如“从夫居”、“父系继承”之类,即使经过建国后的改革,也没有发生多大变化,远远不如经济制度变革那样深刻、彻底。国家法既然不会放弃对乡土社会领域的渗透,而完全、彻底的推行国家法又会引起各种纠纷,那么,暂时的妥协、退让也成为一种必然。然而,这毕竟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其结果,或者是其中之一占了上风,另一种逐渐消失,或者是二者融合。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法律的多元化格局,中国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与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国家法并存,谈何容易。乡土秩序规范还是不易被国家法所吸收的,一来,二者根本上价值观念不同,二来,民间法也缺乏统一性,“十里不同俗”,即使是由地方规章来确定,内容之庞杂,工作量之大,法院标准之不统一也是几乎难以克服的问题。最后,也许只能用“遵从习惯”这样的话语来“吸收”了。二者的冲突也不会长期靠妥协来解决。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相对开放的农村,国家法的观念已经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思想之中,人们逐渐放弃一些古老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民间法又往往只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习惯,若要改变这种习惯,并不是没有可能性。同样,让乡土社会中的人们接受国家法的正义观念,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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