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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评《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

  而基层人民法院这一民间法与国家法交融的地方更是将民间法的作为体现得淋漓尽致,结合后面有相关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在基层法院中,当法官面对民间法的正义观念与国家法的理念相背离的时候,他们往往面临着艰难的选择,如果顺应民间法,则可能对国家法的权威造成了挑战,而如果一味遵循国家法,则可能会对地区的安定和秩序造成影响。而事实上,法官往往不得不对民间法做出妥协。究竟应该如何,《民间法》的观点并不明确,这一点正是本文下面要提到的。
  在民间法的作为相关论述中,作者的基本立场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从整本书来看,《民间法》似乎是对国家法更偏爱,例如,在民间法的效力范围的论述中,《民间法》认为在国家法有规定的方面,民间法一般不该“插手”;在国家法如何消融于本土文化中,《民间法》提出建立西方的法治观念;在民间法的发展前景中,田成有也在探讨怎样让现代法治深入农村社会,这些都体现了《民间法》推行国家法的坚决态度,如主张国家法要在乡土社会中取得成功,需要“建立契约国家,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完全是推行市民社会和国家法的理念,即本身是要使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最终实现“统治地位”。《民间法》认为,在未来的发展中,国家法也是一个逐渐渗透到乡土社会的过程。
  但是,问题在于《民间法》坚持这种观点的同时,又似乎有些顾此失彼。在该部分《民间法》的论述,体现出了对基层法院向民间法妥协这一做法的理解和赞同,例如,在基层法官调解一件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案件,使被告方还是做出了赔偿,这本身“违法”的行为得到了《民间法》的赞同,认为其类似于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能够减小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摩擦”,“因此,允许法官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使用当地通行的民间规范是恰当的” (146-147页),但在本节最后,又提出,这种“策略”会不会造成“我们在苦苦追求法治的同时,法治是不是里我们越来越远了?”(148页)这种顾此失彼的观点是应该得到修正的。
  而且,在民间法的作为的论述中,在讨论民间法的优势时对国家法的批判过于严厉,似乎是将国家法全盘否定,只看到了其有缺陷的方面,似乎国家法便是不讲理的,在民间完全行不通的,例如,在第二部分中,涉及了一些民间法的作为的方面,《民间法》在讨论民间法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与反思时写到:“由于法律只重视事实和证据,只关注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而不涉及他们关系的其他方面,因而,诉诸法律解决的最终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有时甚至可能扩大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造成和加剧了社会的反常” (124页),“把人的行为诉诸僵硬的法律,排斥社会中最基本最朴素的生活情理的作用,必然造成许多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现象,使许多政客或道德败坏之徒利用这一点钻法的空隙,使社会对一般的道德生活丧失了干预能力,甚至可能使违法者逍遥法外” (125页)。这前后观点的明显反差是不应该出现的。民间法和国家法各有其优势和劣势,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无论是民间法还是国家法,都应该全面的看待。“全面”《民间法》做到了,但《民间法》每个方面的论述往往过于绝对了,在提倡民间法时国家法便像是一无是处,而提倡国家法时,民间法又似乎一文不值。前面没有为后面的论述留下足够的余地,后面又有些将前面推翻,这使这本书的逻辑体系有些混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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