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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评《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

  为了更深入的理解民间法,《民间法》转入了文化学的思路。研究民间法几乎绕不过对文化的探讨,“文化是一个包容性极大的概念”(87页),它几乎反映了某一地区所有因素的影响,民间法作为不断影响其他文化要素的因素,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田成有引入了文化人类学的观点:人类产生文化,同时又受到文化的制约。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出生、成长的人们,无时无刻不受到当地文化的影响,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也成了维护这一文化的一分子,充当起了自己和他人行为的监督者,在潜意识中约束着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同时,对于他人符合这种文化的行为给予支持,而对悖离这种文化的行为予以鄙视,甚至共同的对某一“越围”行为进行“制裁”。在具有自己文化的乡土社会,被强迫引入西方的文化,“可能引起极大的不安,甚而破坏整个文化体系”(94页)。这便产生了来自民间小传统的法律文化与现代的、大部分从西方移植来的法律文化之间的矛盾。《民间法》认为,如果一味遵循西方法治而排斥、抵制民间法发挥作用,而会忽视文化自身的特点,失去文化的优越性,以别人的是非为是非。长此以往,势必造成国家法律控制力上的减弱,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当看到,此处也涉及了作者的基本观点。因此,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要重视文化的作用,养成依法办事的传统和习惯。至于大传统小传统和民间法,《民间法》认为,中国随着社会的一系列的变化,随着农村的不断变革,从历史上的大小传统基本协调到现在大小传统相互冲突,需要国家法也即大传统慢慢的向乡土社会中渗透,最终会占据统治地位。对于如何实现这些演进,《民间法》同时给出了一些建议,提出善于发现和发明优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宣传与传播等等(102页)。即应是由国家权力和法律向农村中推行,但此处也体现了作者立场的不确定性。这将在后面进行讨论。
  通过对民间法的认识,《民间法》也探讨了民间法存在的价值,总的来说,《民间法》主要从实用价值、补充价值和转化价值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农村特殊的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及特殊的农民主体之中,可能存在着与国家法不同的权利义务观念,存在着与国家法不同的正义观念,因此,民间法在这里有着很强的使用价值,在国家法一定程度缺位的情况下,民间法又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另外,民间法也很可能为国家法所吸收,从而实现其转化价值。
  二、讨论:怎样认识民间法
  对于民间法的认识和本身性质的探讨,以上便告一段落,但是,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其一,涉及民间法的定义,即其内涵和外延的讨论。
  首先是对民间法的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到,《民间法》对此采取了“排除”的方法,即似乎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除了国家法就是民间法,仅从名称上判断。这种方式虽然避免了定义的不全面,也体现了《民间法》所认为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相对性,但是这样会把一些直接体现国家精神而不是从由《民间法》自身所划定的乡土社会中产生的一些规范随意的划入民间法中,使民间法包涵的内容过于宽泛,以致《民间法》之后的论述体现出一定的不协调性。这个明显地体现在对民间法的历史阐述中介绍礼教的部分。作者将“礼”划入民间法的范围内,尤其是《民间法》把周礼也划入了民间法的范畴,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中国历史上的社会确实由礼和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中国古代社会往往被称为“礼法社会”,可见礼与法的联系的紧密程度。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礼是国家倡导的一种规范,周礼更是与法有着同样的约束力,同样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违犯了“礼”同样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可见礼与法只是名称不同,而没有本质区别。把这两种规范分别划入民间法和国家法是不恰当的。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关于礼的讨论,其实也脱离了作者所提出的“乡土社会”的范围。礼固然是在乡土社会中发挥作用,但是,它并非产生于乡土社会,因此,即使它被运用于乡土社会,也不等于是“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这与现代国家法应用于乡土社会中,并不等于就是现代的民间法是一样的。在后面关于现代民间法的讨论中,《民间法》则主要侧重于在乡土社会中形成的那些规范,这前后的不一致使整本书的论域不清。如果《民间法》在文章的开始将“民间法”的范围界定清楚,是否可以防止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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