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的作用
马岭
【摘要】根据我国宪法和
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规有提请审查权,对法律有提请解释权。由于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直接违反
宪法的可能性,因此有可能对其进行违宪审查,在这种审查中有可能引发
宪法解释。在提请法律解释后,解释机关也可能在进行法律解释中连带出
宪法解释。目前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提请权推动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的进展。
【关键词】最高法院;违宪审查;
宪法解释;提请权
【全文】
在许多国家,违宪审查是在法院进行的,不论是普通法院还是专门法院,违宪审查都被纳入了司法程序。根据目前我国《
宪法》确认的权力体制,违宪审查权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不属于司法系统,但是从《
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中也不是完全没有作用的。
一、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提请权”
我国《
立法法》第
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
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该条规定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不包括“法律”,即最高法院还不能提出对“法律”进行审查的要求,但可以对“法规”提出审查的要求。审查的依据是“
宪法或者法律”,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可以提出两种审查,一是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反“
宪法”并提出“违宪审查”;二是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反“法律”并提出“违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