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法律关系对合同解释的影响
民商法领域的法律主要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基本法(或称为母法),一个是专业法(或称特别法)。基本法包括:
民法通则(民法典)、
合同法、
担保法、
民事诉讼法(也有人分出物权法、债权法)。专业法包括:
证券法、期货法、
票据法、
保险法、破产法、
信托法以及银行法等。这些专业法之间彼此是相互独立的,唯
公司法与
证券法之间交叉较多。那么就要明确一下法与法之间的关系,是否要在适用时相互交叉?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只是有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
民法通则、
合同法会有类似的内容,成为法官们制作裁判文书时引用的依据、条款。但我们能否把不同的法律当做解释同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依据?笔者认为不应该,例如证券发行,必然涉及到公司的治理,而
公司法的绝大多数内容都讲的是公司经营、治理,但两者调整的方式与目的是不相同的,强调公司治理是为了顺利发行证券,而治理是要落实在一个公司的运营过程之中的,并非
证券法所能解决,何况公司运营中的案件是不可能依据
证券法加以处理的。同样的道理,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只得依据
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还可依据
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但无论如何也不能适用
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保险不能与担保行为发生混同,必须区分什么是保证保险,什么是担保,不可能既是保证保险,又是一般担保。必须认清其实质,只能择其一而认定,不可选取自己认为有利的方式、法律依据去进行处置。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推出的是自己的保险产品,所作所为就是保险行为,而如今担保,必须体现为承担担保责任,而非保险责任,方可适用
担保法,否则只能适用
保险法。只有适用法律明确,才可能在解释合同条款时有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