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解释
吴庆宝
【全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法官已经越来越重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绝大多数的经济行为是以合同的方式完成的,而合同必然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图。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除了依据法律规定之外,必须要重视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也就是意思自治。
一、如何解释合同约定
民商事合同绝大多数是格式文本,对合同成立、生效、风险、民事责任、期限等均应有明确约定。只有尚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易产生歧义、甚至还不被社会一般人士所理解的部分,及至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方会成为法官解释的对象。这种司法过程中的解释只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条款,或者可能发生争议的条款。不需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也不需要对常规合同条款作出解释。当解释合同争议条款时,必须符合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解释签订、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意图,应当避免解释事后意图,更无必要去推论当事人的意图,也不可去猜想或设定当事人的意图。解释合同不是按照法官的意图、喜好作出解释,而是本着尊重原意、弥补原意不清的原则进行解释。
我国学者一致主张对合同的解释,应当采取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既要根据合同的语言文字,又要注意研究有关证明,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实事求是,妥善解决。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说明我国合同解释采用的标准是偏重于表示主义的折中说。“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是表示主义的体现,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显然是对表示主义的限制。
二、法律漏洞与合同条款欠缺的弥补与解释
法律规定有漏洞既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也包括法律根本未作出规定,即需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弥补。法律漏洞的弥补必须是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部分,除此之外,应由立法予以弥补;拾遗补缺也只是对实践中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予以补充。而合同条款的欠缺,主要指合同约定的明显不足,也指当事人未曾预料到的情况已然发生,加大了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通过解释合同欠缺条款,可以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也可以提炼出来一般规律,用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如果合同欠缺条款通过弥补法律漏洞的方式加以完善,则可以相互得到印证和促进。合同欠缺条款、不适当条款、模糊条款均属合同欠缺条款的范畴,在书面合同难以全面阐释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弥补缺陷的方式、方法加以补足,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