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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与下的补偿协商——论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我们并不企图建议何种观点更符合正义和公平性,而只是强调私有化改革方案无法解决公平性的课题。随着中国快速加深的社会鸿沟,社会公平性在目前和未来的改革中,都是不能忽视的课题。
  陆、建议
  一、第三人估价/仲裁机制
  在现行的改革下,假使流通提案未能获得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再等三个月才能再度提案 。每次流通提案的提出牵涉重大之行政、法律成本和其它费用。此外,协商过程也许会因为双方的不信任或先前的疑虑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破裂。第三人估价/仲裁机制即是用来解决这种情形下的僵局。此机制与其说是取代私人协商机制,不如说是在不断地谈判破裂后,提供一种最后的解决办法。这套机制可以避免阻止改革进行之不理性的「拿翘」或不可挽回的谈判破裂。其结果对协商过程中有过错的一方较为不利,提供了双方积极善意进行谈判的动机。并帮助在政治压力下急于确保流通权利的一方降低已知的过度补偿需求。
  第三人估价/仲裁机制在议价成本过高的案例中,可藉由有效地转向补偿法则而促进整体经济效率性。特别是在某些案例中,当公司的股权结构让一部分流通股股东能实际控制投票。这精确的符合了财产法则下私人协商的高交易成本阻碍有效率的移转情形(即事实上能导致经济效率性)。
  二、政府的规范
  如前所强调的,私有化的解决方案虽然无法适当的考虑交易成本、公平性和双方的非理性,但仍旧值得赞赏。近来,有关当局免去了指导意见的核准要求,基本上解除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间的协商限制,仅剩下「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 或「鼓励以对价方式平衡股东间的利益」 等抽象指导意见。当然,考虑到个别上市公司的不同状况,实行制式化的强制改革办法或指导意见可能是灾难性的。然这并不意味者政府不应对协商过程设置一些指导意见或指示。
  在改革中流通股股东权利的行使应课以某些限制,以确保不会不合理或不理性的行使。此外,指导意见/指示的实施可用降低多数同意门坎的形式为之。这是一个鼓励流通方案产生正外部性的有利动机。这些指导意见也有助于降低过度补偿的风险。若流通方案符合指导意见或指示(例如公平的补偿)即可降低同意门坎的话,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国有股)就不会倾向过度补偿。
  柒、结论
  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是一场复杂而艰辛的改革。2001年改革失败的教训创造出私人协商机制,藉此在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利前,非流通股股东应给予流通股股东合理的补偿(或对价)提案。我们相信中国行政当局确实是基于经济效率性和执行的实效性,而授与此一财产权并实行私有化的解决方式。然而在法律层面,传统的公法和私法救济方式,均无法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补偿/对价予流通股股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依照本文的见解,近几年在美国诞生之行政给付(或授与)行为理论,为中国现行的改革提供了法学上之依据。这或许纯属巧合,或者说是这个理论能凝聚共识且广泛地被接受。无论如何,我们都肯认行政给付(或授与)行为理论的优点为现行改革带来法律上的正当性,且确实地希望此一理论能于未来的政策、法规和改革中进一步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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