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述,使流通股股东取得流通的权利是必须评估对价的。超出预料的,太平洋彼端刚诞生的给付行为理论,竟能提供中国现行改革的法律依据。
伍、现行改革的经济分析
一、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
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在Guido Calabresi和A. Douglas Melamed 提出后,即成为经济分析的有利工具,依财产法则,只有当权利人同意时,其权能才能移转于他人。至于受补偿法则保护的权能在支付一客观决定的赔偿后即可剥夺之 。两者的区分常会被认为一采「强制履行」的保障,另一则采「金钱补偿」 。Madeline Morris将两种法则的区分类型化为不同的权能内容,并进一步细分权能组成模式为享有、最初的选择、否决权和金钱补偿,并藉此分析权能的不同可能形式 。我们关心当实行改革时,这些法则的优点和局限性。因此,焦点将集中于这些法则的效率性和财富分配效力。而经济效率性因素基本上就是交易成本的探求,既然真实世界不可能是寇斯的世界(Coasian World),财产权能的保障就会被设计为极小化交易成本。
于财产法则,非流通股的流通需要流通股股东的同意(否决权)。相对地补偿法则下,非流通股仅须支付法院(或行政法规或行政当局)决定的补偿即可获得流通的权利。财产法则的保障也有助于标示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间的竞争场域。流通股股东是各式各样小规模个人投资者所组成的群体,其采取行动寻求补偿的能力在补偿法则下非常有限,这也是「搭便车者」的通常考虑。因此流通股股东若无法挑战不合理的补偿,补偿法则可能导致执行问题与极巨的不正义。
二、私人协商的课题
现行的改革本质上就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东间私有化的协商过程。将改革私有化具有许多优点。1. 遵守私法自治原则,增加市场和政治上的接受度。2. 私有化灌注当事人的智慧结晶而达成较佳的效率性。不过,认知私有化理论上的利益乃是奠基在三个假设之下:忽略交易成本、不重视公平性、有理性的经济行为人 。然事实上这些假设并非为真。除非私有化的方法根据事实与假设间的差异而做修正或调节,否则改革过程的私有化实际上将会是缺乏实效和效率的。
㈠交易成本是否得忽略:2001年的改革失败进一步强调政府推行的制式化改革不会是问题的解答。然而,行政的资源分配不必然比私有市场机制的分配来的差,特别是涉及多数人,而使得经由私人协商处理问题之交易成本极高的状况 。实质外部性的显现也可能要求政府介入以确保财富的极大化。以中国的情形为例,相较于补偿法则和强制移转法则下非私有化的工具,财产法则下的私有化更能减低整体交易成本的发生。然而,在私有化过程中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效率性,仍有精致化和证明的空间。
㈡公平性:在中国的局势下,最值得注意的公平性课题就是财富分配。股权分置改革本质上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间的利益重分配 。前已证明在行政授与理论下非流通股股东应给予流通股股东补偿,接下来的问题是何种权能应被保护(或依Morris的理论,何种权能的形式应被确定)。财产法则(私有化)提供最强烈的财产分配效果,因为流通股股东有否决任何不当补偿的权利。补偿法则(以及政府行政改革)对流通股股东有次优的财富分配效果,因可获得之最大补偿是一个客观决定的数额,是以可能少于他们的预估 。强制移转法则或许是张万能牌,依实际上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特性,可能有利于一方、双方,或者对他们都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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