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思想文化的差异
本文所说的思想文化是指直接支撑一国法律精神的哲学思想。严格说来,思想文化的差异也来源于国家起源的差异和经济文明的差异。然而,思想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仍有其独立性,它对一国法律的品格起着后天的巩固与强化。
中国古代法乃是儒家化的法律,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领域的各个层面。
俞荣根教授将儒家法思想的文化特质概括为伦理法,认为它至少保含三个层面:第一,儒家伦理法是把宗法家族伦理作为大经大法的法文化体系;第二,在这个体系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代替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弃取;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以伦理代替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宗法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向强化运动。[14](p200)
儒家思想形成于春秋战国“礼崩乐坏”的社会大变革中,上承三代尤其是西周的宗法等级思想,对宗法制度的两个基本原则“忠”与“孝”作了沟通性的解释,重新弥合了当时家与国已出现的分离状况。西汉时期,董仲舒又对儒家思想作了适时的改造,从而适合了当时政治的需要,为最高统治者所接纳,确立起了儒家数千年的正统思想地位。自西汉始,中国法律开始了它的儒家化进程,历经数百年,至唐而达其大成,达到“一准乎礼”,完全儒家化。
较之于中国是内部自生的思想文化支撑着法律的精神,可以说罗马法却须仰赖于外来的思想文化。
罗马有过系统的法典及有效率的军队,但在文化上却唯希腊马首是瞻。罗马人没有形成过任何有创见的哲学体系。[15](p351)
通说认为罗马法深受希腊哲学的影响。最主要的是斯多葛学派自然哲学思想的影响。“最明显地表现于斯多葛哲学上的希腊理论对法律学上的影响,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而在于它们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10](p33) “按照自然而生活”是斯多葛学派哲学哲理的总和。在希腊被征服之后,许多罗马法学家成了它的忠实门徒。“从整体来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的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迅速的变化。单纯化和概括化的观念是常常和‘自然’这个概念联系着的;因此单纯匀称和通晓易懂就被认为是一个好的法律制度的特点,过去对于复杂言语、繁缛仪式和不必要困难的好尚,便完全消除。”[10](p33)斯多葛学派自然哲学思想的影响远不仅仅限于这种法技术的层面,而更在法的价值层面。斯多葛学派认为从自然出发,一切人天生都是平等的。“这是一种在罗马帝国不可能彻底实现的理想,但是它却影响了立法”。[15](342) 基督教在接受斯多葛派的许多东西的同时,也接受了斯多葛派学说中 的这一部分。基督教在公元四世纪被确立为罗马的国教后,以其宗教的神圣性使“人生而平等”这一斯多葛派的思想更加深入的影响着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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