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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之比较研究

  随社会的发展,在国法的不断干预下,罗马法中的“家子所得归家父”逐步发展成了“家子在‘因父的财产’或‘依父的指令’行事的情况下的所得归家父”。
  3、比较的结论
  中国古代法上家长始终拥有对整个家庭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在家长面前,子孙在财产方面始终处于无权状态;在罗马法上,在早期,家长是家庭财产的唯一权利主体,然随社会的发展,法律创制了一系列的特有产制度,使家子在财产上逐步获得了一系列独立的权利。
  (三)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内容的整体比较
  总结上文对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对子女人身权力和家长对家庭财产权力的分别比较结论,我们不难得出:
  家长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家长权的两项核心内容:教令与惩责权和财产权是相互支撑的,一方的减缩必定也伴随另一方的减缩,二者在历史的演进中保持着相同的步伐。
  在早期,罗马法与中国古代法上家长权的内容颇为相似:家长均拥有强大的对子女人身的支配权和对整个家庭财产的绝对支配权。然而,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走上了不同的演进道路:中国古代法上家长权始终强大,演进缓慢,近乎停滞;罗马法上家长权则有随历史发展不断减缩的明显演进轨迹。
  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指出:在人类社会早期,几乎毫无例外都经历了一个“家父权”统治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家父”对于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有终身的权力。[10](p77-78)在早期,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内容的相似性应该说恰是这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普遍规律的表现。梅因也努力对这一事实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可能的探索:“如果子服从父是出于自然的,那麽子希望父具有卓越的体力或卓越的智慧也是同样出于自然的。因此,当社会处在体力和智力都具有特殊价值的时候,就会发生一种影响,倾向于使‘家父权’限于确实具有才干的和强有力的人。”[10](p78)
  既然梅因已经对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内容曾经的相似作出了解答,我们或许应当继续去完成对二者演进差异的解答。
  二、 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演进道路不同的原因分析
  通过上文的比较,不难发现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最明显的差异在于二者走向了不同的演进道路,即前者始终强大,演进近乎停滞,而后者则随历史的发展出现明显减缩。在上文中,笔者曾指出:在早期,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的内容颇为相似。这显然意味着二者也存在着差异。这种早期起点上的差异会因历史长河的冲涮而扩大,它是后来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走上不同演进道路的直接原因。而早期起点上的差异又源自二者在国家起源、经济、思想文化等诸方面的深层次差异。这正是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走上不同演进道路的深层原因。
  (一)早期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呈现出的差异及其对法律演进道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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