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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之比较研究

  2、罗马法中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权力
  罗马人曾自豪地将家长权视为自己特有的制度,罗马法上家长权的发达与完备亦确可令世人惊叹。著名的《十二表法》第四表便是“家长权”。具体到家长对家属人身的权力,《十二表法》明确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在罗马法中,缺乏“教令”用语,但显然应当存在实质的“教令”。与中国法具有一层伦理温情的面纱相比,罗马法对家长权的规定是直接的、赤裸的。
  罗马法上最令后人注目与惊讶的家长权内容或许是家长对子女的生杀权。罗马法上家长对子女的生杀权维持了很长一段时期。公元前89年,《庞泊亚法》取消祖父对孙子,丈夫对妻子,家长对媳妇的生杀权。至于家长对子女的生杀权,则一直维持到公元2世纪初期。[1](p151)
  家长对子女尚且可以杀死,更遑论一般的惩责了。早期家长权不受国法的限制而仅受社会习俗的限制。后来随社会的发展,国家机构的健全及其权力的扩大,人们观念的变化等,国法逐步对家长权进行干预。特拉雅努斯帝(通译图拉真皇帝——笔者注)时,禁止虐待子女,违者勒令家长将其解放,使之脱离家长权。公元2世纪时,家长对家属已仅有一般的惩责权,重罚必须经法院判决。[1](p151)至优士丁尼帝时代,家长权已缩小在极狭小的范围内,成为有节制的矫正权和规束权。这种权力除了是男性的专属权利和永恒权利以外,同我们今天的教令权和规束权在限度方面并无大的区别。[2](p128)
  从存续时间之久,发达时期内容之完备,由强至弱演进的典型性等几个方面而言,罗马人将家长权作为自己特有的制度实不为过。
  3、比较的结论
  在早期,罗马法与中国古代法上的家长均对子女拥有强大的支配权。罗马法上家长权力尤为强大,或许在世界上很难再找到像罗马这样在国家形成后仍长时期明确保留家长生杀子女权力的民族。
  至优士丁尼帝时代,罗马法上家长权已缩小在极狭小的范围内,罗马法上家长权显有着随历史发展而减缩的明显趋势;然而中国古代法上家长权却始终强大,没有随历史发展而减缩的明显趋势。
  (二)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权力
  1、中国古代法上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权力
  在中国古代父家长型家中,从法的归属的角度而言,可以说整个家庭的财产都归家长所有。
  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有私财是中国古代礼法上的一贯要求。《礼记·坊记》云:“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礼记·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历代的法律均对子孙侵犯家长财产权的行为予以严惩。唐宋明清诸律皆有对同居卑幼私擅用财和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的明确处罚规定。[5](“卑幼私辙用财”;“子孙不得别籍”)[6](“卑幼私用财”;“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7][8](“卑幼私擅用财”“别籍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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