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雷格瑞事件本身,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或许也会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在法学家眼中,那里的法治相当地不完善,法律的渗透和普及是如此地不到位,才造就了这样一个我们现代人无法理解和想象的世界,雷格瑞的悲哀源于法律的不健全。然而,在对“远方世界”有着强烈迷恋的人类学家眼中,它是一个问题,是一个充满了文化意义的问题。它需要我们去解释、去理解。我想,任何的判断都需要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之上,这里,也同样。文化没有优劣、高低之分,不同文化之间需要的是理解与沟通,我们大可不必以雷格瑞为靶子,来为我们的法治建设作贡献,在那样一个无需法律秩序的“和谐”世界中,他们拥有的也许并不比我们少。
另一方面,格尔兹认为,人类学者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感知一个当地人所拥有的全部感知,不可能“完全钻进当地人的脑中”,而只能尽量地近似于那种感知,正如庄子所说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这里需要的是,以文化持有者的内部视界,入乎其内再出乎其外,把文化持有者的感知经验转换成理论家们所熟悉的概括和表现方式。当然,这是一种非常细致的工作,是在“经验相近”(experience-near)和“经验相远”(experience-distant)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它追求对被研究者的观念世界、观察者自身的观念世界以及观察者“告知”的对象——读者——的观念世界的沟通,这犹如在一系列层层叠叠的符号世界里的跨时空漫游,其所要阐明的是意义的人生与社会的重要角色。[9]
这里,我想说的是,理解别人的理解,作为一种文化态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不仅仅是文字上的或者是口头的,理解它,解释它,为的是获得沟通和交流,绝对不是让我们以此为工具功能性地去贬低它和改造它,以至于消灭它。同样,地方性知识的地位和价值的确定,也决非说明,只有地方的知识才是有意义的,才是真正的知识,物极必反。重要的是意义,而非功能。
比较不可比较的文化与文化相对主义
在《地方性知识:比较视野中的事实与法》一文中,格尔兹选择了民族志和法这两个貌似处于文化极端的体系加以类比。他开宗明义地说,法和民族志都属于地方性的艺术,都是借用地方性知识建构出来的体系,其背后均以历史与文化为支柱,而两者的表现形式也都是象征性符号所代表的事实,这些事实可以在特定的伦理规范下解读。如果说法与民族志代表两种不同的文化符号体系,那么它们的差异致使它们不可比较。然而,对之加以并置之后,我们发现两者存在共通之处,理解到它们一样是特定空间范围中符号体系的表象,一样是对社会规范的解释。[10] 格尔兹由此指出,人类学者所做的工作正是“比较不可比较的文化”,在承认地方性知识体系和解释话语的自主性的同时,努力寻求人对社会解释的共用符号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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