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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读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

  地方性知识是一种区别于惯常所谓普遍知识的新的知识形态,它是意义之世界以及赋予意义之世界以生命的当地人的观念,它按照地方历史的模式来研究地方性知识。“所谓地方性知识,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具有地方特征的知识,而是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地方性不仅是在特定的地域意义上说的,它还涉及到在知识的生成与辩护中所形成的特定的情境,包括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视域等。它要求我们对知识的考察与其关注普遍的准则,不如着眼于如何形成知识的具体的情境条件。”[5]地方性知识产生于后现代主义的思想意识中,与后现代反对理性主义、普遍主义和本质主义的特征相互关联,但决非意义等同,与现代性表征的全球化针锋相对。
  “地方性”丝毫不意味着空间上的封闭。地方性情境是可以改变、扩展的,当然不是扩展为“普遍”,而是转换到另一个新的地方性情境中去。地方性知识并未给知识的构造与辩护框定界限。相反,它为知识的流通、运用和交叉开启了广阔的空间,知识的地方性同时也意味着开放性。在地方性意义上,知识的构造与辩护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它始终是未完成的,有待于完成的,或者正在完成中的工作。
  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生长于人类社会自身之中,是对现实社会关系抽象与确认的产物,它在人的主观能动的介入下,将一般社会关系明晰为权利义务关系,在政治、经济、财产、家庭、契约等各个方面,揭示出每一类关系的共通特征,并确定其中所属的各主体行为的属性及其模式,制定成行为准则,使社会得以按照理性的价值目标运转和发展,从而使得人类社会得以生活于法律所营造的秩序之中有效运转。长久以来,人们似乎已经把法律奉为高高在上的律例,它远离我们的生活,它的作用就是制裁和惩罚,一个安分守己的好公民是和它沾不上边的。当年轰动的辛普森案件和如今的自传《如果我做了》更是让中国人感到匪夷所思,美国人到底都在想什么?
  另一方面,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确认、抽象和概括的表现和产物,但其生成与发展依赖于特定的情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换言之,法律的内涵应在地方化的语境中去理解,无论一般性的法律概念,还是具体性的法律知识,都存在地方化特征。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明显,法律呈现出与以往颇为不同的地方化多元化,体现着与其本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各种特色。法律的价值统一和法律的实际运行间正发生着越来越多的矛盾和背离,这种制度与价值层面的双相性正如美国学者布拉姆莱所言,法律无非是“隐蔽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一系列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的不断重现或‘地方志’。用同一种方式来说,法律以各种形式依赖于有关历史的主张,所以它既界定又依赖一系列复杂的地方志和区域理解。”[6]山杠爷在现代法律还未进入山村时可以游刃有余地解决乡民纠纷,当法律全球化的浪潮席卷到世界各个角落时,山杠爷的故事却只能无奈而尴尬地搬上荧屏,被身处其中的人们苦涩地玩味和思索。他的无奈也正是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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