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私人侦探的调查行为有利于增强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能力。民诉法及
《民事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可以自行提供证据,但却并没有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搜集及提供证据的途径与方式进行详细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取证行为被取证对象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予以拒绝,使得很多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遭遇败诉后果。这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另外,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开展调查,有些证据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取得。因此,由私人侦探来提供这种服务就成了一种现实需求。从事私人侦探业的调查人员拥有专业的调查技术和先进的调查装备,其调查信息的速度和准确率有保证,而这些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实施调查行为时所不具备的优势。可见,赋予私人侦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会大大增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正因如此,在近年来的离婚损害赔偿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当事人举证较为困难的民事案件中才会频频出现私人侦探的身影。
其次,私人侦探作为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手段,其介入纠纷的调查和解决,可以有效弥补司法资源的稀缺,成为对国家公力救济手段的必要补充。毋庸置疑,公力救济是解决社会主体纠纷的首要手段,从法治国家的理论出发,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鼓励当事人将其诉诸法律,以求得最终解决。但国家设置的公力救济主体所拥有的司法资源是相对稀缺的,并不能满足全部当事人的所有需要。因此,仅依靠国家的公权力并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比如,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了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那么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如果出现了债务人逃走并且下落不明的情形,则此时债权人就要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而且在现实中法院并没有过多的执行力量去不计代价地追查逃避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向私人侦探机构寻求帮助无疑就成了债权人无奈但合理的选择。而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通过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受害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获得了增强,其被侵害的权益也得到了间接的保护。显而易见,这是对缺席的司法机关公力救济手段的一种有效补偿。
私人侦探在民事诉讼中的介入,其所带来的有利效果远不止上述两点内容,但笔者并不打算再对此进行过多探讨。在笔者看来,私人侦探对当事人取证能力的高度强化,以及由此带给当事人的、司法机关所无法提供的救济,已经赋予了私人侦探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正当性。然而不应忽视的是,私人侦探介入民事诉讼并非不会带来负面效果,如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以及对证据获取手段的合法性的质疑,就已经引起了较多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