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六条意见,有同学在我的博客上评论说:“刘老师,在上面给出的问题原因当中,一、二、三完全接受;五,不完全接受;至于四、六,完全不接受。”
刘大生认为,能接受前三条也是一个进步。但是,希望你们也能虚心接受后三条意见,因为后三条也符合事实。
先说第四条,偏题。这主要是指S同学的论文,作为研究外国宪法的课程论文,从头到尾未提及
宪法二字;作为研究美国议员工资的课程论文,从头到尾未涉及第
二十七条修正案,难道不算偏题?难道不应当补考?还有B同学将论文写成了随笔、散文,是不是偏题(偏体)?
再说第五条,逻辑不通,源流颠倒。W同学的论文是研究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的,文章大段大段地引用戴雪的言论,并作为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之思想理论渊源看待,这不是源流颠倒又是什么?你们在《法学名著》课程中已经研读过戴雪,应当知道戴雪比美国的权利法案晚生了百年左右的时间,戴雪的理论不可能成为美国权利法案的思想渊源。美国权利法案的思想历史渊源只能在戴雪的太爷爷、太太爷爷那里寻找。Z同学在文章中说,美国在“总统选举之后”的某月某日任命选举人。这不是源流颠倒是什么?实际情况是,先任命选举人,再选举联邦主席(所谓“总统”),联邦主席选举之后,选举人就完全可以回家睡大觉了。请问,“总统”选举之后,任命选举人干什么?所以,刘大生希望你们能够虚心接受“逻辑不通,源流颠倒”之批评。
再说第六条,态度傲慢。刘大生在白纸黑字的《教学计划》中,在黄口白牙的课堂上,多次强调,要注意新动态,吸收新成果。我还多次强调,对于学术界的新观点(比如你们的师兄陈盛在《美国有“陪”审制度吗?》一文中提出的观点),你们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也可以反对,但是,在课堂上、在课程论文中决不允许假装不知道,假装不知道就是傲慢。然而,你们四个人中,有三个人在课程论文中和任课老师玩假装不知道的游戏,这不是傲慢又是什么?
这四、五、六这三条意见,你们本该虚心接受,可是,你们中的某位同学却斩钉截铁地说“不完全接受”、“完全不接受”,这不是傲慢又是什么?
除了这六条以外,有的文章还有一些更严重的问题,这里就不说了,给你们留点面子,但是,你们自己应当反省。
将来工作了,领导要你起草一个法律文书,你弄出那么多病句来,格式上又前后不一致,再加上标点符号残缺,领导会喜欢你吗?你不走弯路才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