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类型
1、根据行使解除权主体的不同,可将之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如《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七条与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即《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根据行使解除权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意定单方解除权与法定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均为法定单方解除权行使依据。至于意定单方解除权,《
劳动法》与《
劳动合同法》均未作规定,实践中当事人通过约定赋予相对人单方解除权,权利人在符合约定条件下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只要不违反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应为可行。
3、根据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1)预告单方解除权④;(2)即时单方解除权。其中劳动者的即时单方解除权,又可分为即时单方通知解除权与即时单方无须通知解除权。
4、无过错单方解除权与过错单方解除权⑤:此处的过错有无,是指被解除权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存在过错。与无过错单方解除权享有人相对应的,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错的一方;过错单方解除权享有人相对应的,则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有过错的一方。
下文着重以行使解除权主体的不同,详述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不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