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研究
李军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其中解除又是重点,从第
三十六条至第
四十三条共八个条文,均是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制,又以法定单方解除权(以下统称单方解除权)为重心。在上述八个条文中,单方解除权的形态呈现出复杂多样性,个人以为颇有研究之必要。故通过对《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读,结合民事权利理论、合同解除所涉法理,研究剖析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不同类型,并试图指出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通过个案加以检视。希望能藉此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以为笔者之薄愿。文中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斧正。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形成权;除斥期间;法律冲突
【全文】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概说
“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权利功能乃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尤其使实践私法自治原则。”① 《
劳动合同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部构建劳资双方权利体系的规范性法律,劳动合同解除权即为其中之一。但,《
劳动合同法》承担着部分社会法的功能,注定其在权利方面的安排有所不同,体现其有限自治的特点。在劳动合同解除权方面,这种有限自治体现的更为突出。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概念、特征
所谓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依法律或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② 其特征如下:
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之中的单纯形成权,无须以诉讼行使,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③
2、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一旦形成,足以对抗对方所享有的抗辩权。
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被赋予更强的法定性及国家干预性。尤其对用人单位而言,因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对劳动者影响甚巨,因此也注定其将体现更强的法律干预性,突出《
劳动合同法》更多社会法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