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官方报道“港澳考生于2004 年首次参加内地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两次考试后共有8 人获得资格,他们既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也可以到内地开设专利代理机构。”试问他们为什么不可以在港澳当地接受“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委托为其办理“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
修正草案第八处应相应增加: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 第三款修改为“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人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和《
行政许可法》作出规定。”
综前所述,笔者大量的笔墨试图阐明的主要观点就两个:
专利法修改中,阐明发明人的原始权利,尤其是职务发明发明人的原始权利,这点相关社会讨论已经很多,笔者只是建议这次
专利法修改对这些讨论明确结论。
专利法修改中,将专利代理的主体由“专利代理机构”回归“专利代理人”。为此笔者花了大量的笔墨试图阐明仍有辞不达意之嫌,如果再将教科书中委托、信任、信赖、代理等基本概念引入将有怀疑人大机关基本能力或污辱他人智慧之嫌,尽管篇幅已长,仍有言犹未尽之感。
笔者作为早期的发明人,执业十多年的律师,对法制社会的建设有着强烈的期盼,在
律师法修改时就期盼有机会阐述自己对
律师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人大常委会征求对
专利法修正草案的意见,笔者非常赞成和欢迎。将自己从事律师十多年的感悟和对
专利法修改相关的意见整理一下,也是企图为最基本最普通最广大的专利法律关系主体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