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失去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以享有或持有自己所“怒沉”的“百宝箱”的处分权,按纵瑞峰案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杜十娘身为妓女其百宝箱当属老鸨所有,将其“怒沉”灭失是不是就该千刀万剐,其投河自尽是不是死有余辜而不值得同情?相反却成为千载惋惜歌唱的对象。有比较才有鉴别,纵瑞峰与杜十娘相比较,是不是“律师连妓女都不如”的结论也可以成立。
纵瑞峰作为律师不仅对自己为当事人服务的所得不能享有原始权力,还因“侵占”的竟是自己的服务报酬被判一年6 个月有期徒刑,更被律师协会敲掉饭碗,与杜十娘相比这难道仅是他个人的悲哀吗?知识型服务主体提供给社会公众的服务主要是知识的运用,知识只能存在活动于人的脑子中,这个基本自然事实决定知识型服务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机构是人的组合,将机构作为法律上享有地位的服务主体,不仅是对从业者权利的剥夺,更会影响被服务者和社会大众利益。
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为例,当其组织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时,就给行业的社会信任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为了争揽业务不惜牺牲原则和原则担负的社会责任,仅对委托人的短期利益负责而忽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曲意迎合委托人的非法要求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致使损害证券市场发展和行业信誉的事情屡屡发生,以致于“不做假帐”成了最高荣誉,也与其被委托人是机构无法承担道德责任的原理不无关系。
再以我国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为例,以机构作为主体给社会提供服务,带来的刑事大案层出不穷,以至于整个行业成为社会口诛笔伐的对象,随处可见的“中介勿扰”使这个行业的社会信誉低下到不能再低的程度,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制度从产生到萎缩,仅几年已行将尖灭。再回到专利代理业务上,如果任由专利代理机构继续聘用非专利代理人员从业,专利代理考试制度将自然面临萎缩,如果国家专利局公布的专利公报上的专利代理人挂名的比例越来越大,那么中国专利文献的科学价值也会因此而不断贬损。
机构比起自然人更敢于肆无忌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用承担道德义务,会置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不顾追求短期利益,这是必然的,大不了机构解散另行成立机构。
重新回到修正草案的第八处,通过以上论证,将其内容变更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依中国法许可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办理。”这样不仅与国际惯例接轨,也为中外专利代理人的资格互认消除了法律障碍;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也顺应了服务市场的“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需要;更使权利回到自然人这个最基本的法律主体,为解放知识、解放人才吸引更多的人投身于专利代理行业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并兼能为其它知识型服务的改革突破鸣锣开道,在法律制度层面实现服务业的“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公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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