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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法修改意见与建议

  这不是法定的行政垄断又是什么?同时负有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准入许可责任的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大量聘用没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这种体制剥夺的不仅仅是“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自由权,同样限制剥夺了发明人和申请专利企业接受服务的选择权,发明人和申请专利的企业除了自助申请专利只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不能选择任何自己信任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这就是中国专利代理制度的先天缺陷。二十多年也难以发展,基本权利缺失不能说不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样也是中国专利代理市场不发育难发育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种体制下专利代理服务市场的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也就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产物,如果某专利代理机构是由没有专利局背景的人所创办并能发展是会令业内人士诧异的。
  这种专利代理生态环境何以吸引人才投身于这个行业,不能说这不是中国专利人队伍在十三亿人口大国中虽经二十多年发展仍不足五千人的原因之一,不能说这不是中国专利制度的“中国特色”之一,是不是还要继续发扬光大?
  同样的体制问题不仅存在于专利代理市场,也同样存在于其他知识型服务领域。
  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我国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竞争力不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高,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不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所明确改革的方向是“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公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以律师法的修改为例,同样存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关系问题,2007 年律师法修改,最广大的律师没有享有发言权,“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这一与国际惯例相悖的法律规定仍旧存在于新修改的《律师法》之中,以至于司法部所推广的政府律师、公司律师也没有在法律上找到应有的法律地位,因而广大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报酬性所得也被习惯性地以“律师事务所所有”而失去原始权利。许多律师悲哀的认为“在中国,律师连妓女都不如”,也不是没有事实依据。2005 年7 月21 日北京律师纵瑞峰被朝阳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一年6 个月有期徒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不是律师的法律服务,纵瑞峰将自己为当事人服务的所得不上交律师事务所纵有千般不对也不至于被判一年6 个月有期徒刑,其“侵占”的竟是自己付出的服务所换的报酬。著名中国历史故事的杜十娘虽为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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