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谁人能将中国
专利法修改过程在全球范围内家喻户晓消解上述不良印象?上述只是一种字面启示,更需要面对的现实事实是: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二日起施行的《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开始了中国专利代理制度的建设,这时的专利代理人只是一种职务,而不是职业;到一九九一年国务院令颁布《
专利代理条例》后至今,
专利法经两次修改到第三次修改草案,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仍停留在一九九一年的立法水平上,按计划经济思想占主导地位的这个条例,专利代理人只是被专利代理机构垄断的所有物而已。
从一九八五年到新世纪的二○○六年,经不止十次的考核和考试,二○○七年的官方报道仅有8825 人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在岗专职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工作的只有4798 人,所占比例不足55%;最新资料反映二○○八年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注册的仅剩3210 人,所占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比例不足37%。二○○七年实际参加考试的人仅有5000 余人,在国务院知识产权纲要的感召下二○○八年报考人数也不足9000 人,二○○七年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4798 人中有多少真实的从业者也要打折扣,可以断言只在代理机构挂名不从事业务或多或少的绝对存在,符合形式条件的专利代理人队伍经过20 多年的发展才有区区不足5000 人,如何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十三亿的人口大国难道就没有愿意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嘛?连续多年每年毕业五百万大学生,就没有专利代理人的人选嘛?这种社会现象与专利代理人法律地位所反映的社会地位和基本权利缺失没有关系吗?
再换个角度看,据官方报道2006 年我国专利申请57 万件,经专利代理人代理的超过70%,如果属实,有40 万件申请案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试均分到专利代理机构的3210 个注册专利代理人上,人均年代理案件多少呢?100 多件,每人平均两个工作日办一件专利申请,在全世界范围内都难以想象,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说明了专利代理机构给申请人提供的专利代理服务有相当大一部分不是专利代理人的服务这个基本事实。长此下去如何保障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专利代理人考试制度的真正意义又何在?
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是该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评价检视反省专利代理制度的时候了,本次
专利法修改还不解决这些问题更待何时?再等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