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和发明创造形成专利权的过程,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都是人的社会活动。专利权利的法律保护如同其他权利的法律保护一样不可能仅靠
专利法实现,要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才能实现;而
专利法作为特别法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就应当是发明人发明创造的原始权利问题和这种原始权利转化为可受法律体系保护的社会主体专利权利的程序问题,以及专利权利的特殊性带来的司法保护特殊需求问题。这才是
专利法三个重要组成的侧重点,孰前孰后不可颠倒,孰重孰轻不容忽视。
一部
专利法如果不能确定从事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原始权利地位,不能确定发明创造在形成受法律保护程序中为发明人和申请人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仅在专利权的司法保护的特殊需求上完善,是不可能担当起历史重任的。就像一个凳子至少应当有三条腿,只看到一条腿,另外两条腿看不到就没有人敢坐、坐上也不稳一样,现行
专利法的这两个严重缺陷不消除是难以达到和发挥
专利法第
一条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应有作用的。
例如
专利法修改在发明创造的已形成权利问题上有过一次突破,就是国有单位专利权的持有和所有问题,被认为是调动发明创造积极性的成功范例,但并不到位。
专利法第
六条的修改没有出现在本次修正案中,直接影响到本次
专利法修改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应当借鉴《
公司法》修改和《
物权法》立法的突破,在发明创造的原始权利问题上旗帜鲜明地明确其价值引导作用,而不致因其闪烁其词的回避减损
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目的和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