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法修改意见与建议
吴元明
【全文】
中国
专利法自一九八五年的愚人节实施以来已经过两次修改(当时国人还普遍不知愚人节),进入新世纪的第八年,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提上议事日程,人大常委会破例地于8 月29 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中国公民第一次享有了对专门法修改提出意见的渠道和机会,非常难得。
在“上智下愚”观念横行了几千年的中国社会,能有一次对如此专业的法律修改提出自己意见的机会,无论这个意见能否被采纳,或者说有没有人阅读,笔者都要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认真地将十多年执业的感悟提出来,但愿能对国家的改革开放尽匹夫之责。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认识到专利制度本身就是改革开放借鉴外国经验的产物,强调所谓的中国特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第二,在
专利法修改时对正确的意见以及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应当予以借鉴,以“绝不照搬”为遁词拒绝和排斥的背后往往是利益部门或既得利益者的抱残守缺。
从本次
专利法修正案的提出来看,仍是部门立法的延续,但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方式能否从一定程度上弥补部门立法的先天缺陷尚待实践检验。
从人大发布的修正草案来看,仅有六十九条的法律修改之处达到二十九处之多,不能说修改力度不大,从其修改确立的方向以及所引导的价值趋向也都基本正确,这是应当肯定的。但是修改草案在关键问题上仍缺乏突破,缺乏对改革开放的前瞻性,与解放思想、解放生产力的社会需求差距太大,是这个修正草案的致命缺陷。
从
专利法的社会作用来看,发明创造是
专利法的存在基础,专利权利的内容就是发明创造,
专利法的任务就是通过保护专利权利激励发明创造,明确发明创造的原始权利是
专利法的重要构成,这是其一。发明创造不可能自然变成专利权利,需经法定程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专利权利,其形成的法定程序也是
专利法的重要构成,这是其二。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以发明创造和形成专利权利的法定程序为基础的。构成专利权利核心的发明创造,形成专利权利的法定程序以及对专利权利的司法保护是专利法律制度的三大重要组成。没有发明创造,没有经法定程序形成的专利权,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