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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高”《意见》的非司法解释性

  5、《意见》的公布格式中标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明《意见》是一个针对法院、检察院系统的文件,不是针对整个社会的文件;而司法解释的格式中没有标明这些,只是标明“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因为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整个社会有约束力,应该对社会公开公布。
  6、《意见》的发文文号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发文文号格式要求。司法解释发布格式中用“(法释〔2007〕×;号)”,而《意见》用的是“(法发〔2007〕22号)”。虽仅有一字之分,但两者性质却有天壤之别。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意见》的性质界定也说明了其不是一个司法解释:2007年第8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其目录把公告内容分为重要法律、重要法规、任免事项、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选登、案例等几个部分,《意见》归类在“司法文件”部分,并没有归类在“司法解释”部分中,这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意见》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一个司法文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意见》的发文形式、公布形式、公布格式及内容、发文文号根本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应要求,《意见》并不是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意见》的性质认定更说明了这一点。
  二、《意见》是一个司法文件
  《意见》主要是针对受贿犯罪的变化形式,明确了10种受贿行为变化形式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规则,以便于司法机关更好处理这种案件。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意见》不是司法解释,因此如何认定归类该文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对于与《意见》比较类似的有关审判、检察业务工作规定的有关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归类方式可以借鉴:
  一是业务规范性文件,是高检院对有关文件的统称。 二是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对有关文件的统称。三是司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有关文件的统称。四是司法解释性的文件,200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就两高联合发布的《意见》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对《意见》的称呼。五是司法行政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对有关文件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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