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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高”《意见》的非司法解释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某年某月某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某年某月某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某年某月某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某年某月某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某年某月某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号)
  而《意见》的公布格式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把《意见》的公布格式与上述司法解释的公布格式进行仔细对比分析后,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有很大不同:
  1、《意见》的形式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形式要求。2007年3月9日年颁布,同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2006年5月10日发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规则”,“意见”、“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由此可见,《意见》的形式虽符合《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但并不符合《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因为《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并没有规定“意见”这种司法解释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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