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高”《意见》的非司法解释性
齐吉敏
【摘要】《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实务界、法学界的很多人士都认为该意见是一个司法解释。本文经过分析后认为,该意见不是一个司法解释,而是一个司法文件。认为该意见是司法解释的观点,会误导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必须予以纠正。
【关键词】司法解释;受贿刑事案件;公布格式
【全文】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下发执行,引起整个社会,尤其是法学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众多的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竞相进行报道,许多法学专家教授及司法界人士也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对《意见》发表自己观点。这些观点主要集中在研究《意见》的内容上,而对《意见》的文件性质则没有或很少关注。很多司法实务界人士、甚至有些法学专家 都认为《意见》是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意见》不是司法解释,而是一个司法文件。《意见》是司法解释的观点,会导致法学理论研究的混乱和法律适用错误,必须予以纠正。
一、《意见》的非司法解释性分析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主要有三种: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 《意见》不属于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根本上就不是一个司法解释。主要理由如下:
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公布的司法解释有:《关于
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等,这些司法解释的公布格式是一致的。主要格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