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律师协会实际上是全国律师协会的分支机构,这违背了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法律,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是行政法规,从法序位阶看,法律当然高于行政法规。大概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
一条的规定是:“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全国律师协会再大也只是社会团体组织,这是《
律师法》明确规定了的,但其章程依据却根本不顾虑与国务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抵触,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明白了地方律师协会实际上只是全国律师协会的分支机构,再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有关选举制度的规定,有些问题就可以看得清楚一些。因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规定:“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一条)也就意味着地方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律师代表大会,且实际上这一点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已经规定好了,即其第
十二条第二款和第
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既然规定了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也就意味一定采行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不仅规定了地方律师协会采行代表大会制度,而且规定了地方律师协会与全国律师协会一样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因为其第
十八条规定:“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