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证券管理机构在监督公司内部人员在二级市场中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个发行机构的证券在交易中,通过发行机构的经理、董事或其他人获得公众无法获得的“内部”信息(内部交易),这种行为通常是违法的,并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上市公司的董事和官员,被要求向监督机构和公众公开他们的持股和交易状况。一些国家要求任何在一定时期通过内部交易获得的利益(短期收益)必须归还公司。
第四、证券交易所意识到高标准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健康的二级市场的有利之处。因此,
证券法、证券规章和公司法律体系在很多国家依靠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平等对待股东的交易所规则作为补充。交易所常常被要求披露的信息量应大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小额度,交易所也可以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和提供特殊机构,例如:审核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规定不同等级的持股人有能力享有投票的规则和规范购买者及投票者的规则等。
第五、法律法规体系是否能够有效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实施法律、规章制度的能力。在一个有效的执行制度建立之前,必须使用一定程度的政治手段。大部分法律制度的管理和控制团体提供了一些私人和公共执行机制。然而,这些机制的许多益处在实践中受到了限制。受害团体需要通过不花费时间和财力的法律和仲裁手段从那些违反规则者那里获得赔偿。允许股东实施公司权力以制约经理和董事,提供为防止错误行为而采取成功行动的程序能够顺利有效地执行。允许证券市场监管者除了调查犯罪和对违规者使用行政手段外,还能代表股东行使权力也是非常有益的[iii]。
第六、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例如评定机构,电信服务处,国内和国际财经新闻部等都能起到重要的政策功能。只有当管理者认为人们会对披露的信息进行阅读(和分析)时,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在管理行为上达到预期效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散布信息和分析经济团体(这些团体与证券发行机构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关系)的行为,可以促进管理者诚实经营。
三、完善证券市场促进公司治理的对策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证券监管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少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外部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它是证券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核心任务。为此,要促进我国现有会计制度的国际化和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要大力加强证券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要大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