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引发的思考
陈光惠
【全文】
原告方某某系某煤矿职工,在下班回家途中,无证驾驶周某某的摩托车不慎致自己摔伤。原告方某某认为自己属工伤,遂向被告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曹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住院记录等证据。被告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原告方泽文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在15天内补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等材料。原告方某某尚未取得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无证驾驶,也未报警,故其在被告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被告既已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请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方某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但未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是否属申请资料不完整,即责任认定书是否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向原告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要求原告补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是被告履行职责的行为,并符合规定,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只提交了曹德成等三人的证言,但该证言不属于“有效证明”,也没有提交交通事故的有效证明,故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因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正确,应予维持。
笔者认为,应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应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具体分析如下:
从工伤认定处理程序看,被告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实际是从工伤认定程序的审查受理程序作出的处理,是一种程序处理,而不是是否构成工伤的实体或实质处理,其类似于法院审查立案程序与审判程序。因此,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只提交了曹德成等三人的证言,但该证言不属于有效证明,也没有提交交通事故的有效证明”,从而认为原告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实质上是法院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了实质的判断,而不是仅考虑原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工伤申请受理的条件,实质是混淆共工伤认定受理程序和工伤认定程序,法院有越权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