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多元和社会自治必然会导致更多社会矛盾的发生,为了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就必须要求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以消除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手段,决定了司法公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当事人如果不能通过司法讨回正义和公道,很可能导致其对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失望甚至绝望,并可能采用合法途径以外的乃至于非法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从而危害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一个多元的社会,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摩擦的时候,通过司法公正而保持社会安定,尤其重要。为保障司法公正就必须要求司法独立,如果司法受到随意干预、不当干预,司法的公正必然会受到侵犯。
(五)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法治的核心是通过充分体现民意的法律来实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而其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都必须立足于关怀人自身,“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应当既是当代我国法治建设之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人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人类社会的一切,诸如“主义”、政策、法律、国家等,都是为人而存在、为人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相反。“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应以谋求和保障人的利益为根本,这种利益在法治社会中就集中表现为人权。[9]
人权作为仅仅因为是人便应当有资格享有的权利,包括作为一个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等,其核心内容在于表明“人”不仅是一切社会关系的主体,而且也是一切社会关系的目的。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永远看作人自身就是目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意识已越来越深入人心,仅有主权者的权力和才能是无法树立其统治的合法性的,保障和实现人权已成为统治秩序获得合法性的实质性来源。
三、现代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条件
(一)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并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体现稳定、和谐、发展的社会价值与自由、平等、利益个人价值。
法治作为现代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其基本要求必然是法律至上和依法办事,当然作为“至上”的法律和“办事所依”的法律还必须是“良法”,否则法治就无法得到真正实现。而评判“良法”的根本标准便是其是否符合民意,是否真正体现公民的社会主体资格及其地位,是否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合理的法律并非来自上天的恩赐,也不是来自统治者的良知,必须依靠人民自己,依靠人民自己做自己的主人来决定自己的命运,这就要求人民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参与的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来,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法律中,最终通过法律的运行体现在现实生活中。
现代和谐社会不仅是由法律充分调整的社会,而且还必须是由“良法”调整形成的合理社会,亦即现代社会必须是一个具有良好法治状态的社会。因而和谐社会要求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在量上要求法律制度完备,主要的社会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在质上要求制定的法律制度在技术上科学并符合逻辑、在实质上适应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在价值上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并且能够使稳定、和谐、发展的社会价值与自由、平等、利益个人价值实现完美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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