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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工权利可尝试工会改革

  接着,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人们显然更信任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解释,最高法院会通过司法解释,澄清立法中引起争议的模糊地带。但这样一来,又回到了上面遇到的问题:和立法机构一样,司法机构也无法事无巨细地全部澄清什么构成“不能胜任”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问题都一目了然。有些老板的做法显然违法,例如长年不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而有些做法在表面上就未必违法,譬如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合同必须是中文的,有些外资企业使用英文合同很正常……要应对这些层出不穷的法律界定问题,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存在各地法院针对同样性质问题判决不一致、对同样的立法条款解释不统一的问题。只有一个最高法院,不可能对一部法律的全部细节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就注定了许多问题得不到司法解释,即便法院解释了也未必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得到执行,最后仍然主要是老板说了算。
  任何法律都有漏洞,立法水平低固然影响执行效果,但一部水平再高的“良法”,也往往留有许多漏洞。法律表达了一种意志,这种意志表述注定不完整,只有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不断充实、拓展。
  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空白合同、外文合同或在合同上盖两个公司的章。即便弥补了这些缺陷,律师们还能找出更多。目前司法资源有限、司法实践远不完善,老板肯定能以表面上合法的形式规避这部法律的实施,在这场老板和律师对劳工和政府的“战争”中,前者的胜算要大得多。
  “制度倾斜”才能维持劳资平衡
  立法保护最终还是离不开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国家管制要发挥作用,最终需要依靠企业自治,一旦企业自治走上轨道,国家就没必要再管制那么多。
  作为公法学者,我对“管制”(regulation)并无成见。现代国家其实就是管制国,发达国家也概莫能外:经济要调控、福利要保障、环境要整治,这些都离不开国家的积极管制。然而,有些问题是不适合国家管制的,即便管制也必须谨守分寸。对于几乎无穷多个因人、因地、因企业或工种而异的问题,国家即便要干预也无能为力——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根本无法知道成千上万个企业内部究竟发生了什么,这也正是老板和律师得以合谋规避法律的主要原因。既然如此,何不就让企业自己去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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