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现代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次生性层级

  然而,在市场社会中,契约关系只是平等个人间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只适应于经济交往活动,而不是一切交往活动的准则。尽管契约关系在市场社会中具有极大的普遍性,但是,它还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中真正具有普遍性的东西,正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它还只是达到了“以普遍物为中介”的“形式的普遍性”。的确,契约关系是市场社会的灵魂,然而,正如任何灵魂都存在着天堂和地狱两种可能的归宿一样,契约原则也指向两种不同的社会价值,它既是捍卫个人自由和独立的重要基础,又是人性和人与人关系异化的根源。不过,市场社会中契约关系的负面价值并非无法制约,因为并非人们之间的所有交往都可以归结为经济交往,在市民社会中还包含着非经济的其他交往活动。这些交往活动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与契约原则相一致但却更具普遍性的社会原则: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契约原则,但却不能归结为契约原则。消解契约原则负面价值的溶解剂,就存在于这一更为普遍的原则之中。
  如果忽视了这二者的区别,把市民社会中全部的交往活动都归结为契约式的交往,就会把仅适用于市场交换体系的交往原则与适用于整个市场社会的交往原则混为一谈,就会把仅属于市场交换体系的问题归于整个市场社会,从而把市场社会看作一切道德罪恶的根源。
  家庭、经济交换领域和公共领域是构成市民社会的三个层级,它们分别代表了现代社会中人与人的不同结合类型,但却共同遵循着同一个现代性原则: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的原则。家庭虽如黑格尔所言是一个“爱的共同体”,受“爱的伦理精神”的支配,但现代家庭却是建立在家庭成员相互承认对方的平等地位的基础上的。经济交换领域的支配性原则是契约精神,但这一精神也只是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共领域是一个思想交流的领域,而思想交流之所以可能的前提就在于人们相互承认对方发表意见的权力和自主的思想表达。对于这三者来说,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是一个普遍原则,契约的原则则只具有有限的普遍性。契约原则的实现意味着“爱的伦理精神”的消退,而契约原则的升华则意味着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原则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成为一种公共性原则。与同样作为私人交往领域的家庭和市场交换体系相比,公共领域作为一个非经济交往的领域,通过自主的个人之间的精神交流活动,将契约原则提升为持有特殊利益的个人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认同,从而使原生于市场交换过程中的契约精神得到了升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