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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次生性层级

  作为经济交换领域的“需要的体系”,是一种不同于家庭等共同体的社会结合方式。如果说追求成员之间的一致性是家庭关系的一种主导性倾向的话,在市场交换关系中,分离则是主导的倾向。藤尼斯将家庭等传统共同体与作为“需要的体系”的市民社会之间的区分称之为“共同体”与“社会”的区分,他在详细地考察了它们之间的差异后说:“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分离,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6 ] ( P95) 这与黑格尔、马克思等人对以市场交换关系为主导的市民社会的理解是一致的。根据这种理解,在市民社会中人们之间不存在自然的联合倾向,只能通过利己主义需要的相互满足而达到相互的结合。这种结合不以人们之间自然情感的同一性为前提,而是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在这种交换关系中,每一个人都为了实现个人私利而排斥他人。那么,既然相互分离是市民社会的一种主导倾向,人们又如何可能结合成为一个“相互需要的体系”呢? 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市民社会的成员根本不是什么原子。??因为一个人的需要,对于另一个拥有满足这种需要的资料的利己主义者来说,并没有什么明显的意义,就是说,同这种需要的满足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所以每一个人都必须建立这种联系,这样就相互成为他人的需要和这种需要的对象之间的皮条匠。由此可见,正是自然的必然性、人的特性(不管它们表现为怎样的异化形式) 、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7 ] ( P153 - 154)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所描述的西方公共领域的发展历程是独特的,它只是西方公共领域形成和发展的特殊历史,不可能在其他社会里再现,但是,他关于公共领域伴随市民社会而出现的结论却符合公共领域形成的一般逻辑。对任何一种类型的市场社会而言,经济交换领域都是必须的,它的存在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但是,经济交换领域只是整个市场社会的基础性部分而不是全部,当市场经济从不充分的形式发展为发达的形式之后,新的社会规范体系必将随之出现,生产这些社会规范的社会领域也必然应运而生。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这一非经济的社会生活领域就是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就是说,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不可能局限于单纯的经济活动,当他们的活动超出经济交往之外而进行精神文化交流时,便进入到公共领域之中。在这一领域里,人们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创制规范、建构伦理,因而它超越了个人市场行为的单纯功利性要求,把活动的目的直接指向普遍的社会规则、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普遍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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