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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谢尔曼法在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中的适用

  尽管对于“过度饱和”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还存在着争论,但前述NCAA案判决所造成的始料未及的影响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上,早在上世纪50年代的MLB就曾有过这样的经验。布鲁克林道奇队和纽约巨人队宣布它们分别迁往洛杉矶和旧金山之后,纽约这个全美第一大市场出现了真空。为了填补这一真空,费城费力斯队(Philadelphia Phillies)决定将其1958赛季中的77场比赛(占到了其整个赛季比赛场次的一半)向纽约市转播。这一决定的短期效果是费力斯队在1958年获得了仅次于扬基队的全联盟第二大转播合同,转播收入也实现了翻番。然而从长期效果来看,该队1959年的电视转播收入下降了50%,总金额仅仅在20支球队中排名倒数第二。因此,费力斯队很快就被迫放弃了纽约市场。用当时的球队主席鲍勃·卡朋特(Bob Carpenter)的话来说,其原因在于“棒球电视市场过于拥挤了”。
  NCAA和费力斯队的经历显示,体育比赛电视转播市场上的“过度饱和”所带来的影响绝非拟想,而是确实存在的。假如所有的球队都不受限制地将其比赛转播权投放到市场上,最终结果可能是事与愿违:除了极少数最强大、最有号召力的球队能获得更多利润以外,多数球队的经济状况反而会进一步下降,最终影响整个联盟的生存和发展,更不用说为球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了。有学者分析认为,或许当年在起草SBA时“过度饱和”问题还没有引起国会的高度重视,因此SBA中并无相应条款规制这一问题。随着“过渡饱和”的影响逐渐为人所了解,或许该是修改SBA的时候了。[30]
  第二,美国法院在其分析中忽略了电视转播业的发展需要。
  总体而言,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行为主要涉及到的是职业体育联盟、单个的球队、电视转播机构和广大公众这四方的利益。从上述案例来看,法院在进行合理规则分析时,对转播权转让限制规则对其他三方的影响都做了详尽、全面的考查,却独独遗忘了电视转播机构的合理利益需求。在法院眼中,似乎只有体育比赛转播过多地从免费电视网络转移到付费电视网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未能对有线电视、按次付费电视等借助新兴科技发展起来的转播方式可以为观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这一积极方面缺乏应有的重视。事实上,对于那些新近进入市场,亟须确立其市场地位,或者因采用了最新转播技术而承担了巨大的市场风险,需要尽快收回成本的竞争者来说,在一段相对较短的期间获得更多比赛的独家转播权有时是非常必要的,从长远来看不仅促进科技的进步并最终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实现。在这一点上,美国的法院恐怕不如大洋彼岸的欧盟委员会考虑周详——后者尽管否定了大多数长期的付费电视独家转播协议的合法性,但仍肯定了某些短期独家协议具有取得豁免的理由。[31]
  结语
  体育原本只是一项象征着智慧、激情以及对人类自身极限挑战的单纯活动,然而一旦体育和金钱结合起来,变成了体育产业,它就必须和其他产业一样遵守市场的规则。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对美国的职业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理论与实践所进行的探讨恰好说明了这一点。然而体育毕竟是特殊的,比赛对手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决定了对竞争平衡的追求是职业体育联盟的首要任务,而以此为目的对球队的电视转播权转让做出一定的限制也成为必要。美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充分顾及了该特殊性的要求,司法机关也在利用反垄断法规制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行为时将其作为重要因素之一加以考查,这都说明了只有充分考虑到体育的特殊性,才能将其天然的自治倾向与外部的法治需求有机协调起来,从而保障体育产业稳定发展。
  然而正如本文所揭示的,美国的法院并没有能解决有关体育比赛转播权转让中的所有问题,对“过度饱和”问题的认识不足和对电视转播机构利益需求的忽视都不免使人产生如下怀疑:上述判决结果能最终能达到《谢尔曼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促进消费者利益么?笔者认为,对这一疑虑的澄清实际上取决于我们能否对另一个更加根本性的问题做出准确回答,即:体育是特殊的,但是它究竟有多特殊呢?这正是今后摆在广大体育法学者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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