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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谢尔曼法在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中的适用

论谢尔曼法在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中的适用


裴洋


【全文】
  20世纪以来,商业化已逐步成为体育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特征之一,职业体育俱乐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它们通过组建职业体育联盟,进行职业体育比赛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媒体与体育逐渐结合起来,向电视转播机构出售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已取代了比赛门票而成为职业体育联盟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在体育的商业化运作最为发达的美国,以MLB、NFL、NBA和NHL为代表的职业体育联盟每年依靠出售比赛电视转播权而获得的资金高达数百亿美元。[1]然而,职业体育联盟在出售电视转播权的实践中采取的各种特殊做法,如集中出售、独家转让、限制俱乐部单独出售的转播权数量等,却涉嫌违反美国最重要的反垄断法立法——《谢尔曼法》,从而受到美国的立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多年来一直是体育界、法律界和公众关注的对象。对该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职业体育联盟和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正常运营,而且能保证广大公众观看精彩比赛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本文拟首先对美国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实践做一简单介绍,继而结合美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职业体育联盟在转让比赛转播权过程中的各种做法进行反垄断法上的分析,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
  一、四大联盟的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实践概述
  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有转播的体育赛事是1921年在纽约扬基队和纽约巨人队之间进行的棒球世界系列赛,这次比赛由广播电台进行了直播。直到1939年,美国才第一次通过电视直播体育比赛。1962年,NFL第一次同媒体签订了独家转播合同,该合同为NFL的球队带来了465万美元的收入(平均每支球队获得了32万美元)。而NFL签订的从1998年-2005年间生效的电视转播合同的价值则暴涨到惊人的176亿美元。
  在美国,体育比赛的主要电视转播机构有以下几种:
  第一,电视网(television networks)。电视网指的是由一个处于中心地位的运营者向各家电视台提供节目的电视内容分销网络。美国的三大电视网ABC、NBC和CBS采用的都是传统的无线电视技术,观众观看这些电视网的节目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有线电视(cable television,缩写为CATV)。有线电视是相对无线电视而言的一种新型广播电视传播方式,它和无线电视相比,优点在于其电视信号通过线缆传输,不受高楼山陵等的阻挡,所以收视质量好。它还可以采用邻频传输,所以频谱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能提供更多的频道节目。[2]美国最重要的几家有线电视公司比如ESPN、TNT等,都要向收看其节目的观众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三,按次付费电视(pay-per-view)。按次付费电视是建立在普通付费频道基础之上的,其用户除了每年交纳一定的订购费之外,如果希望看到的某场特定比赛,比如刘易斯(Lewis)和迈克·泰森(Mike Tyson)之间的一场拳王争霸赛,还必须专门为此支付一笔费用。
  第四,超级站(superstation)。传统上,所谓“超级站”指的是一个自主的电视台,它可以向当地的电视观众传送信号,而这一信号又可以通过当地有线电视公司向自己的收视区域传送而传播到全国各个地区。[3]目前在美国境内有三家主要的“超级站”:WTBS、WGN-TV和WOR-TV。它们的共同点就是都转播高度集中的体育节目,而事实上正是这些体育节目促使它们得以迅速发展壮大的。[4]
  尽管四大联盟通过出售比赛转播权获取了数以亿计的金钱,但各大主要的电视网却没能实现相同的利润。[5]美国传统的三大电视网和ESPN等有线电视机构都在体育比赛转播上损失惨重,例如CBS在棒球和橄榄球上亏损了6亿美元,NBC在橄榄球上亏损了1亿美元。正是由于一大堆的转播机构都在转播体育赛事,因此广告商可以在它们中挑选开价最低的进行交易。随着按次计费电视(pay-per-view)技术的引入,订购该种电视频道的用户逐年上升,这更加剧了电视转播权市场的竞争。因此,每一个独立的电视网络都发现自己在转播权市场上遭受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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