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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二)

论地方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二)


徐孟洲;叶姗


【摘要】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产生,客观上基于财政分权的结果,主观上缘自地方政府绩效的考虑。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虽然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同样难以避免。若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能遵循一定的秩序要求,无疑将有益于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经济转型期制度约束环境的弱化与地方政府事权界定的模糊,使得税收竞争进退失据、容易逾越正当的界限。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亟待全面的法律规制,以便为税收竞争提供常规性的制度保障,符合“依法治税”精神。
【关键词】财政分权;政府绩效;税收竞争;税收不当竞争;法律规制
【全文】
  三、规制税收不当竞争行为的思路
  构建规范政府间税收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框架,既可以保证税收竞争积极作用的发挥,也可以防止税收不当竞争引起的混乱。税收不当竞争问题的解决,遵循法学的思维范式,可以通过常规性地提供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以完善规制税收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税收不当竞争何以需要法律规制
  相比发达国家“财权与事权的界限法定”的情况来说,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界限不明确,因此,地方政府选择的税收竞争方式,很容易受税权划分的意外变动和频繁调整的负面影响。换言之,地方政府因对中央缺乏必要信任,而不惜各显神通,在税源的争夺上大动脑筋。改革开放后到1994 年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围绕着给外资提供税收减免优惠展开,表现出地方政府侵犯中央政府统一税权的特点;1994 年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转向税收返还政策上的竞争,地方政府将税收返还给投资者,以吸引投资。
  在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好坏主要由选民进行评价,其行为主要对当地选民负责,选民的满意程度是税收政策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我国现行官员考核机制使得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要考虑上级官员的满意程度。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很多问题都依赖高速经济增长来解决。经济增长率,特别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成为官员政绩评判的最重要指标。尽可能吸引外资,是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有效途径。地方官员不会把太多的心思放在提高辖区内社会总体与个人的公共服务质量上,地方政府间难免出现恶性的税收竞争。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刚刚起步,税收竞争决策主要由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作出,监督与制约都较为不足,即使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决策,也没有责任需要承担,更遑论责任追究机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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