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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一)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探索政府绩效管理的国家之一。政府绩效管理之所以兴起,财政压力是最直接的动机,公众期望的剧增敦促政府更加关心绩效,新的基础理论成果也为绩效改革提供了思想基础。美国1993年颁布、1994 年试行、2000 年全面实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是各国政府绩效改革浪潮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代表性立法。[16]该法大力推动了美国政府绩效改革,政府绩效明显改善。政府绩效的评估指标包括公共决策的科学性、政策及法规的连续性、政府行为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务实、勤政、高效等。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则是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按照规定程序,对地方政府一定年限内的依法行政能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要素进行全面科学的定量及定性分析,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17]
  为增进政府绩效,很多国家鼓励地方政府间开展税收竞争来提高公共部门的效率。从税收竞争对政府绩效产生的不同后果来看,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可以归纳为“增进效率说”与“降低效率说”两类。前者认为,税收竞争的结果会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和个人的福利水平。该说的典型是“蒂布特理论”,居民通过“用脚投票”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官员提供最优的财政收支组合,提高经济效率;而后者则认为税收竞争会降低经济效率、减少社会和个人的福利水平。该说的典型是奥茨理论,地方政府为吸引资本、竞相减税,使得靠税收融资的地方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到足够资金。上述理论都注意到了税收竞争在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上的作用,两者各有合理之处,区别在于研究起点不同。税收竞争的效果是增进还是降低效率虽无定论,但其本来目的是要增进政府绩效这一点是无疑的。因此,适当的税收竞争是一种较为可取的状态,税收竞争是必要的,但必须有限度。
  二、税收竞争的限度与超限
  财政分权与政府绩效增进必然引发政府间税收竞争。地方政府围绕具有流动性的生产要素展开竞争,包括制度环境、政策、区位、营销等在内的税收竞争战略旨在吸引资本、劳动和其他投入要素等,以提高社会与个人的公共福利。税收竞争,乃政府竞争手段之一。
  (一)税收竞争的界定及其有限性要求
  政府竞争,源于“竞争性政府”的概念,该概念最早见于英国学者阿尔伯特?布雷顿的著作《竞争性政府:一个政府财政的经济理论》:“联邦制国家中政府间关系在总体上看是存在竞争性的,政府之间、政府的内部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政府之外的行为主体之间迫于选民、经济主体和非经济主体的压力,必须供给合意的非市场供给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当地居民和组织的要求。”[18]政府间竞争可以围绕技术与制度供给展开,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平台准备、服务制度构建以及各种税收优惠和营销策略等,不仅能够吸引居民与资源流入当地,而且能够使之稳定融入本地的社会网络。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曾指出:“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由此可见,税收与税权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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