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生产过程中,曼兴泰与曼邦泰公司经常变更定作的尺寸、规格、款式或用料要求,使兴盛公司穷于应付,不但严重影响了生产效率,还经常使兴盛公司蒙受一些原材料的浪费,到样板确定的时候,交货的期限也快到了,为了按时交货,兴盛公司不得不突击连续甚至通宵加班,这使公司的员工苦不堪言。
其次,在交货后,两境外公司常常会找出诸如遗有线头、车线不均或不平衡,尺寸有差异、布料有色差等借口压价。
再其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制衣公司借配额费,兴盛公司还真的不敢拒绝。
第四,交货时说好要一次性付清价款,合同也有约定,可到付款时,两境外公司就是不足额付清。
最后,临付款时,该两公司还单方强行要制衣公司承担所有银行费用。
由于商标、尺寸、款式都由两境外公司提供,这些服装只有通过该两公司才能卖出,万一翻了脸,兴盛公司不但欠款难收,就连已生产好的服装也难以处理,损失会更大。所以,兴盛公司只好一忍再忍,一退再退,而两境外公司却是得寸进尺。到后来,对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兴盛公司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终于横下一条心急刹车,并进而以法律途径追讨欠款,但对方竟然称已多付价款,要兴盛公司返还,还说所借的配额款是制衣公司自愿承担的。幸好,兴盛公司保存了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份材料,最终以充分详实的证据材料和合理可信的解释连胜一审和二审。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类似兴盛公司的遭遇并不少见。以笔者之见,问题的症结在于没有自己的品牌,所以处处受制于人。
不可否认,要打响自己的品牌,就必须付出相当的代价,还需相当长的时间,打响了品牌也不等于一劳永逸。但是,如果不打自己的品牌,就只能受制于人,靠别人牙缝里漏出的丁点东西填肚子,把企业做强做大就只能是一种妄想。
《
合同法》第
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第
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但是,要追讨赔偿并非易事。在承揽合同中,如果是承揽人提供原料,就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只要原材料一开裁,承揽人就只有被牵着鼻子走的份。谁叫你没有自己的品牌呢?
【注释】作者单位:广东坚信律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