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配额费问题,因双方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兴盛公司收取的应是定作方支付的加工价款,配额费不属于加工价款的一部分,双方在相关合同没有约定这一费用应由谁承担,因此,本案所涉货物从境外该地出口到外国所产生的配额费用应由两境外公司承担;
四、关于银行费用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银行费用由谁承担,因此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国内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均应由两境外公司承担,现兴盛公司同意由其承担国内发生的银行费用是可以的,但其并没有同意承担国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因此,该部份银行费用仍应由两境外公司承担。在结汇通知书“摘要”一栏,并没有明确注明国外扣费应由兴盛公司承担,不能据此得出兴盛公司已经同意承担国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的结论;
五、关于两境外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关系的问题,虽然曼兴泰和曼邦泰两公司是互相独立的法律主体,其亦是分别以各自的名义与兴盛公司签订有关合同的,但是两境外公司在签收货物及付款时存在交叉进行,不分彼此的情况;而且两境外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均是邓晓兰;更重要的是,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两境外公司对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这一点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两境外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的被告主体不当的问题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两境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由两境外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兴盛公司依法申请执行,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协调、批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曼兴泰和曼邦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经过艰苦努力,于2004年8月成功执行完毕。《广州日报》对此执行案作了报道。
反思没有自主品牌的日子
律师点评:纺织品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主打产品之一,但是,至今为止,我国能在国际市场上叫得响的服装品牌还没有几个,在整个制衣行业中绝大多数有出口业务的生产厂家干的都是地地道道的为他人做嫁衣裳,而且这嫁衣裳还得靠“媒婆”才能卖出去,因为商标、尺寸、款式都由境外的客商提供。国内制衣行大部分厂家成了境外或国外客商的加工厂。
没有自主品牌的日子真不好过,本案中的兴盛公司就饱尝了这种日子的艰辛与苦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