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并非所有的进口国或进口地区都会对外来产品实行配额制度。本案中,从国内出口服装到境外曼兴泰、曼邦泰公司所在地,并无配额限制。从境外该地出口服装到目的地国时,该该地为出口地,用的是该地区的配额,这些服装的配额费应由两境外公司承担。
慎防被“蒙了”
案情简介5:在境外曼兴泰和曼邦泰两公司所付的48笔外汇中,有21笔是用信用证支付的,其中有19笔是加拿大或西班牙等国的银行开出给两境外公司,再由其转让给南海某出口公司的,只有2张信用证是两境外公司直接开出给南海某出口公司的。境外和国外银行收取的费用近13000美元,国内银行收取的费用近2000美元。
银行费用本来是无可争议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惯例。为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应由付款人承担,这是一种必要的随附义务。道理很简单,如果不先行承担这些费用,银行不会进行支付结算。
但是,两境外公司并不甘心承担本应由他们承担的银行费用。在办理信用证转让手续和开出信用证时,他们提出要兴盛公司承担所有银行费用,在国内银行的结汇通知或凭证的摘要栏中,出现了下列字眼:
费用:费用负担方:受益人/手续费/XXX元/邮电费/ XXX元
国外扣费/美元XXX元/
兴盛公司得知后立即提出了异议,指出双方的合同从来没有约定由自己承担这些费用,自己也从来没有作过类似承诺。但两境外公司却称信用证条款中有“国外银行收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的约定,并称这是指所有国外银行的费用都由兴盛公司承担。兴盛公司对照信用证条款一看,由国内银行在条款下写上的中文译文果然有此类字眼。
律师点评:这其实是两境外公司的一种讹诈。
银行费用是通过银行结算付款时由银行收取的各种费用。在国际贸易中,银行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这些费用虽不及货物价款的百分之二,但对于纯利只有百分之几的制衣行业来讲,已非同小可。
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所产生的费用最多,有开证费、转让费、议付费、邮费、通知费和其他手续费等,这些费用如何承担,国际商会1993年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根据该惯例第十八条C款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费用由申请开证人(即付款人)承担,所以两境外公司直接以南海某出口公司为受益人开出的信用证,其开证费用由两境外公司承担。第四十八条F款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信用证转让时涉及的费用由第一受益人承担,所以在合同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由加拿大或西班牙等国银行以曼兴泰或曼邦泰公司为第一受益人开出的信用证,在该两公司将信用证转让给南海某出口公司时产生的费用应由该两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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