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4:旧事重提,2000年9月上旬,两境外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向兴盛公司借款用来买出口配额。这可难倒了兴盛公司,因为两境外公司已拖欠了前几批货的价款,当时还有大批服装已生产完毕正待出口。如果借,境外两公司的欠款额会越来越大,如果不借,两境外公司撒手不干了怎么办?考虑再三,兴盛公司决定出借,算是赌一回运气。
2000年9月29日至2000年12月20日,两境外公司共向兴盛公司借配额款7笔约4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近34万元。但是两境外公司收到款项后,却没有立下借据或欠据,而是立下收据,内容是收到兴盛公司的配额费,并在收据上写上了一些英文字母和编号。这令兴盛公司心生疑窦,境外两公司却称他们会在汇款或信用证中加大该部分金额以还款,这样写正是承认收过兴盛公司的款,收据上的英文字母和编码正是货物的出口批次号,以便还款时好区别。兴盛公司觉得有道理,就没有再深研下去。
兴盛公司认为这42000元美元的配额费是借款,所以在起诉时一并要两境外公司返还。不料,两境外公司断然否认借款,称这7笔配额款是兴盛公司自愿承担的,并已实际履行,不存在偿还配额费的问题,7份收据是收到配额费时写给兴盛公司的。对方的抗辩完全出乎意料。兴盛公司真的有苦说不出。当初虽说是借款,但没有明确的借款文字记录,而见诸文字的只是收到配额款。
针对对方的狡辩,笔者代理兴盛公司从另一角度进行以反驳:一、双方的交易条件是FOB(离岸价价),货物的目的地是两境外公司所在地,在该种交易条件下,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两境外公司承担。对方所称的配额费是从境外该地出口到外国的配额,是另一合同关系所产生的费用,不是中国大陆的配额费,故应由两境外公司承担;二、由于两境外公司仅是自已列几张收据,并无境外当局的文件、发票、缴款等证据证明已将配额款交给当局,故应将配额费返还给兴盛公司。
佛山中院支持了笔者的第一种观点,认定配额费应由两境外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两境外公司的手法其实并不高明,其只不过是利用国内生产商急于出口、要依赖其寻找外国客商的心理以及对国际贸易不甚熟悉的劣势进行“合法”的讹诈。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配额制度是进口国为保护本国同类产业,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些产品的进口总数量或总金额,事先规定一个限额,超出限额的,则不准进口,或对之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方准进口的制度。出口国或出口地区为了充分保障本国或本地区的某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或根据与进口国签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的约定,也会对某些产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配额,出口国或出口地区的政府便会对其中一些产品的配额实行有偿使用,甚至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分配,由此产生配额费。出口地的配额费由出口企业承担,这是一般的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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