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我国出口贸易有退税的规定,出口产品在完税出口以后,由国家按一定比率予以退税,以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自1999年7月1日起,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每1美元的出口额,约有1.4元人民币的退税(即1美元×;8.27元的外汇牌价×;17%的退税率)。因退税需经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且手续颇为繁杂,为简化与生产商之间的结算手续,出口公司收到外汇之后,一般先行垫付1.23元退税款给生产商,8.27元的外汇牌价加上1.23元的退税款合共为人民币9.5元,这就是1:9.5的汇率的来由。而国家的退税则由出口公司待后到国税部门办理。1.4元的退税款扣除垫付的1.23元之后,出口公司所得的报酬约为0.17元人民币。1:9.5的汇率实质上是将结汇、退税和支付报酬三个环节合并处理。
简略的协议,巨大的差额
案情简介2:由于《代理出口协议书》对汇率的约定过于简略,未列明外汇结汇与出口退税的关系,这份本来与境外曼邦泰、曼兴泰公司均毫无关联的协议,竟被两境外公司揪住不放,使兴盛公司差点少收5万多美元。这又是怎么回事?
原来,兴盛公司与曼邦泰、曼兴泰公司的交易中,有10张《客户认可收货签收单》上的服装是以人民币计价的,10张单货物的合计价值近328万元人民币。如果用8.27元人民币:1美元的牌价来算,则需约396000美元,如果以9.5元人民币:1美元的比率来算,则需约345000美元,换算的结果相差近51000美元,该差额正是汇率不同所造成。
兴盛公司坚持以8.27元的牌价换成美元,认为《代理出口协议书》与曼邦泰、曼兴泰公司无关,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对方却坚称应按《代理出口协议书》约定的汇率1美元:9.5人民币执行。第三人出口公司对1:9.5的汇率作出的解释与兴盛公司的主张吻合,最后佛山中院支持了兴盛公司的主张,但对方却不依不饶,在二审中仍然揪住该问题不放,并一再坚持《代理出口协议书》可印证其主张。
律师点评:笔者认为,这对出口公司和生产商都是一个教训。虽然《代理出口协议书》与境外客户无关,但由于对外贸易的复杂性,在汇率问题上,应写明美元汇率1:9.5中包含1.27元人民币的退税款。这样即可免生歧义,不但符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也符合国家的退税政策,更可使境外客户无鞭子可抓,这是方法之一。另一方法是,在对外贸易中统一以一种外币计价,中途一律不予更改。
这是不是金蝉脱壳之计?
案情简介3:两境外公司与兴盛公司签过38份合同,第一、第二两份是曼邦泰公司与兴盛公司签订,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从第三份开始换成曼兴泰公司,而经手人均是境外的巫先生。由于巫先生称两家公司都是他们夫妻俩开办的,所以兴盛公司并没有在意。
从第三份合同开始,曼邦泰公司原有的经营场所被取消,但牌照却一直使用并保留下来,两境外公司在签约、收货、付款等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互相代替进行的现象,但从来没有明确是谁代理谁,谁委托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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